《職務違紀、違法、犯罪辦案一本通》,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魏昌東、錢小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務違紀、違法、犯罪辦案一本通》
- 作者:魏昌東、錢小平
- 出版時間:2023年5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8378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職務違紀、違法、犯罪辦案一本通》第二版在堅持編輯方法多元、“規範—實務—規範意旨”一體化原則的基礎上,一是全面更新各類法律規範體系的內容,補充新增、刪除已做調整的內容;二是對“職務違紀案件查處的黨內規範”部分,確定以黨章為基礎,以準則、條例為中心,注重以黨內紀律檢查權的動態行使為導向對規範進行再次體系化,便於實務工作人員的適用;三是對“職務違法案件查處的國家法律法規”部分,以國家監察權的行使為中心,對規範體系進行重新編排,使之更加體系化;四是對“職務犯罪案件查處的刑法規範與法律解釋”部分,對關聯性司法解釋進行完善,實現了以特定法條為中心的解釋匯集;五是對“職務犯罪案件典型判解指引與重點解釋釋義”部分,根據監察委員會管轄罪名的分類進行重新編排,按照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梳理出更加準確的適法規則,並將新近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適法要旨補充進來。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職務違紀案件查處的黨內規範
1.中國共產黨章程(2022年10月22日通過)
2.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自2016年10月27日起施行)
5.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7.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8.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9.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
11.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
12.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准許可權和程式規定(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1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自2019年7月11日起施行)
14.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自2020年3月9日起施行)
15.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16.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自2011年5月23日起施行)
17.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18.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19.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20.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1.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22.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自2001年2月8日起施行)
23.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自1996年2月13日起施行)
24.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自1995年4月30日起施行)
25.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6.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職務違法案件查處的國家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9.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10.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施行)
11.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自2011年10月14日起施行)
12.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自2003年1月14日起施行)
13.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14.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自2001年4月3日起施行)
15.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自1988年10月3日起施行)
16.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自1993年12月5日起施行)
17.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職務犯罪案件查處的國際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第四部分 職務犯罪案件查處的刑法規範與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四條款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二款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百六十三條款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三款 受賄罪
百六十四條款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二款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以換取貨幣罪
百八十條款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四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百八十三條款 職務侵占罪
第二款 貪污罪
百八十四條款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二款 受賄罪
百八十五條款 挪用資金罪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條之一款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第二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款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款 職務侵占罪
第二款 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款 挪用資金罪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四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款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款 披露、報導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四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二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二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款 徇私枉法罪
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條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
第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第四百零五條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第二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 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五部分 職務犯罪案件典型判解指引與重點解釋釋義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宋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2.行為要素、競合關係的認定
尚知國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案
3.行為要素、罪質界限的認定
余某某等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案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1.行為要素的認定
夏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2.因果關係與罪數認定
黃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高世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行為要素的認定
(1)周根強、朱江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朱思亮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吳小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2.行為要素的認定
楊文康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三)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主體與行為要素的認定
梁漢釗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
(四)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主體要素的認定
工商銀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
(五)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情節要素的認定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三、《刑法·分則》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一)職務侵占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1)於慶偉職務侵占案
(2)趙玉生、張書安職務侵占案
2.利用職務便利要素的認定
張珍貴、黃文章職務侵占案
3.行為要素的認定
(1)錢銀元貪污、職務侵占案
(2)曹建亮等職務侵占案
(二)挪用資金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王江浩挪用資金案
2.行為要素的認定
(1)劉順新等挪用資金案
(2)陳煥林、楊茂浩挪用資金、貪污案
(3)李毅挪用資金案
3.數額要素與法定刑的認定
曾齊長挪用資金案
四、《刑法·分則》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一)貪污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1)嚴先貪污案
(2)李殿孝貪污案
(3)顧榮忠挪用公款、貪污案
(4)朱洪岩貪污案
2.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胡滋瑋貪污案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素的認定
楊延虎等貪污案
4.行為要素的認定
(1)竇沛穎、冼曉玲貪污案
(2)陳新貪污、挪用公款案
(3)胡啟能受賄、貪污案
(4)閻懷民、錢玉芳貪污、受賄案
(5)王玉文貪污案
(6)趙亞明貪污案
(7)劉寶春貪污案
5.行為與數額要素的認定
(1)束兆龍貪污案
(2)王志傑貪污案
6.對象要素的認定
(1)尚榮多等貪污案
(2)陸建中貪污案
(3)吳常文貪污案
7.對象、數額要素的認定
(1)李國森貪污案
(2)周愛武、周曉貪污案
(3)王雪龍貪污案
8.犯罪形態的認定
(1)於繼紅貪污案
(2)黃亞屏等貪污案
9.共犯形態的認定
高建華、岳保生、張艷萍、許福成貪污案
(二)挪用公款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1)馬平華挪用公款案
(2)吳澤堅挪用公款案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素的認定
萬國英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3.行為要素的認定
(1)馬德君挪用公款案
(2)歹進學挪用公款案
(3)張威同挪用公款案
(4)梁某挪用公款案
4.對象要素的認定
楊永利挪用公款案
5.謀取個人利益要素的認定
(1)姚太文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
(2)王成虎挪用公款案
6.自首的認定
劉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三)受賄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1)丁利康受賄案
(2)曹軍受賄案
(3)李萬、唐自成受賄案
(4)陳凱旋受賄案
(5)章國鈞受賄案
2.行為要素的認定
(1)雷政富受賄案
(2)陸某受賄案
(3)胡偉富受賄案
(4)吳六徠受賄案
(5)張帆受賄案
(6)李群受賄案
3.行為與數額要素的認定
(1)梁曉琦受賄案
(2)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3)江建國受賄案
(4)龔潤源受賄案
(5)毋保良受賄案
(6)楊玉成受賄案
(7)吳仕寶受賄案
(8)壽永年受賄案
4.主觀要素、完成形態的認定
(1)朱渭平受賄案
(2)程紹志受賄案
5.共犯形態的認定
(1)成克傑受賄案
(2)周龍苗受賄案
(3)倪毓民等受賄案
(4)羅菲受賄案
6.刑罰適用與追訴時效
(1)李明輝受賄案
(2)林少欽受賄案
(四)單位受賄罪
主體要素的認定
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單位受賄案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主觀要素的認定
王漢清受賄案
(六)行賄罪
謀取不正當利益要素的認定
袁珏行賄案
(七)介紹賄賂罪
1.行為要素的認定
黃革雄受賄案
2.對象要素的認定
孫愛勤受賄、公司人員受賄案
(八)單位行賄罪
1.行為要素的認定
(1)北京天目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單位行賄案
(2)被告單位成都主導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王黎單位行賄案
2.謀取不正當利益要素的認定
黃光裕、許鐘民、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單位行賄案
(九)私分國有資產罪
1.行為要素的認定
(1)張金康、夏琴私分國有資產案
(2)佟茂華、牛玉傑私分國有資產案
(3)林財私分國有資產案
2.行為與主觀要素的認定
李祖清、張傑軍、劉玉梅貪污案
3.共犯形態的認定
徐國楨私分國有資產案
五、《刑法·分則》第九章 瀆職罪
(一)濫用職權罪
1.主體要素的認定
(1)陳根明、林福娟、李德權濫用職權案
(2)盧高春濫用職權案
2.行為要素的認定
(1)王剛強、王鵬飛過失致人死亡案
(2)張群生濫用職權案
3.重大損失的認定
(1)楊德林濫用職權、受賄案
(2)羅建華等濫用職權案
4.因果關係的認定
包智安受賄、濫用職權案
5.罪數的認定
黃德林受賄、濫用職權案
(二)玩忽職守罪
1.因果關係的認定
(1)龔曉玩忽職守案
(2)楊周武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
2.溯及力的認定
林世元受賄、玩忽職守案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行為要素的認定
李寶安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四)枉法仲裁罪
行為要素的認定
曾德明枉法仲裁案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行為要素的認定
王琦筠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
(六)環境監管失職罪
主體要素的認定
崔建國環境監管失職案
(七)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罪數的認定
(1)黎達文等人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2)賽躍、韓成武食品監管瀆職案
(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行為要素的認定
黎善文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主體要素的認定
(1)李剛、張鵬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2)潘楠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案
職務犯罪重要立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參考文獻
(一)立法解釋
(二)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