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在2004.02.12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

《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五號發布的《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頒布時間:2004.02.12
  • 實施時間:2004.02.12
  • 文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7號
  • 發布日期:2010-8-27
為了規範與通過網際網路以電子檔案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式和要求,制定《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現予以發布。本規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與通過網際網路以電子檔案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式和要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定》(以下簡稱用戶協定)。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定。
申請人委託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定。
第三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採用電子檔案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採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檔案。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檔案的,應當遵守用戶協定中規定的檔案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檔案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檔案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 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檔案。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檔案。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檔案。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檔案。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檔案,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並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後,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檔案,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第九條 對於電子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檔案形式向申請人發出各種通知書、決定和其他檔案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用戶協定規定的方式獲取。
第十條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於專利申請和相關檔案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檔案的規定之外,均適用於電子專利申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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