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關於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是交通部於1983-12-17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84)交公路字332號
【發布日期】1983-12-17
【生效日期】198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
為頒發《關於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試行)的通知
(84)交公路字33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
我部一九六二年曾頒發《關於民間運輸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對鞏固和發展集體運輸企業起到積極作用。但時已二十多年,情況變化較大,原規定內容也不盡適用,各地要求修改。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頒發的《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結合集體所有制運輸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關於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現頒發全國試行。在試行中的情況及經驗,請隨時告我部。
附屬檔案:關於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關於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試 行)
為了鞏固和發展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特根據《國務院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的精神, 結合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的特點
, 特制定本規定。
一、 總 則
一、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包括水運、陸運、裝卸搬運,包裝和工業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交通運輸企業)是在國家扶持下,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自負盈虧,按勞分配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形式之一。在社會主義時期,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的、重要的政策,應同國營企業一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經濟上平等待遇,不得歧視。
二、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具有點多面廣,流動分散,機動靈活,適應性強,方便民眾,投資少,見效快,容納勞動力多的特點,是交通運輸專業隊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活躍城鄉經濟,溝通物資交流,支援工農業生產,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對它必須採取加強領導,大力扶持,統籌安排,幫助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
三、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四、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的財產,屬勞動者集體所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得侵犯。任何組織、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藉口,平調、攤派、挪用、侵吞和私分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的資金、利潤、車船、廠房、設備、原材料等一切資財;不得無償調用企業的勞動力。對侵犯集體交通運輸企業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或提出控告。侵權者必須退賠經濟損失。
二、 經 營 管 理
五、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的核算體制,原則上應保持穩定,不宜多變,一般企業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考核。一級核算的管理體制,規模較大或多工種的綜合企業,也可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以利發揮設備效能和職工民眾的積極性。
六、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接受國家計畫的指導, 認真改善服務態度, 提高服務質量,搞好經濟調查和貨源組織工作,合理增設站、點,方便貨主,方便民眾,廣開生產門路,擴大經營範圍,增加服務項目,搞活集體經濟。
七、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必須貫徹黨委領導下的經理、廠長負責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制度,實行黨委集體領導,經理行政指揮,職工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收益分配、職工獎懲等重大問題,都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企業的各級領導幹部要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不稱職的可以撤換。
八、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要堅持自力更生、勤儉節約的方針,實行責、權、利緊密結合的經濟責任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和財務管理,增收節支;控制一切非生產性開支,減少非生產人員;大力節約能源;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
九、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加強計畫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制定生產定額、消耗定額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逐級下達,落實到班組或個人,並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全面完成各項任務。
十、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加強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規定和技術操作規程,按照規定管理、使用、保養維修車船和設備,切實保證車船、設備完好。
十一、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勞動管理,制定勞動定額,建立定員和勞動考核制度。企業的勞力補充和更新、待業青年的安置,應納入各級地方政府的勞動計畫,統籌安排。優先招收本企業職工子女;未經批准招收的職工子女,不得錄用為企業職工。
十二、集體交通運輸企業, 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第一的方針,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度,經常向廣大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確保生產安全。
十三、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人事任免權,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在國家法律、政策和計畫許可的範圍內,享有如下各項自主權。靈活安排生產和經營活動; 自行支配和使用企業的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 採購所需物資;購置和租賃固定資產;出租或有償轉讓閒置多餘的固定資產;根據實際需要,經過考核,聘用或錄用職工;決定對職工獎懲、解聘或辭退。
三、 物資供應
十四、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維修所需的物資(包括燃料、材料,車輛、船舶、機具設備等),要同國營企業一樣,按照統一的標準和價格納入計畫,建立正常的供應渠道,屬於國家統配的物資,按隸屬關係,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專項申請,納入省、市自治區的物資供應計畫。屬於允許進入市場的物資,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採購。
十五、集體所有制交通運輸企業職工的口糧,可參照國營企業同工種口糧標準定量或補助;勞動保護用品可以參照同行業國營企業的標準供應。
四、 收益分配和工資福利
十六、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按章繳納稅金和交通部門規定的費用,少數繳納工商稅確有困難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可以申請適當減稅或免稅。減免稅額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作為盈餘分配和其他開支。
十七、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應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反對平均主義。企業有權根據自已的特點和條件經主管部門批准,採用適當的工資形式。職工的工資收入隨著企業經營效果和個人勞動成果的大小而浮動,在國家多收、集體多留的前提下,個人可以適當多得,並據實在成本中列支;反對分光吃淨的作法。
十八、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必要的獎勵制度,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超定額等獎勵辦法,把企業的經營成果和對國家的貢獻同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地結合起來,具體獎勵辦法,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十九、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同行業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經濟條件差的企業,可低於國營企業的標準,經營好、積累多、貢獻大的企業,也可高於國營。
二十、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要逐步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積極解決船民上岸定居和船民子女教育等問題。
五、 技術改造和人才培養
二十一、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要根據自身的條件和可能,有步驟地進行運輸和裝卸工具的技術改造。資金不足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和其他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的歸還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在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設備能力的基礎上,逐步更新效率低、消耗大、機型老舊的車、船和機械、設備,提高機械化生產水平。在選型、定型的同時,注意配套,並逐步實現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有關部門要在材料、設備上給予扶持。
二十二、集體交通運輸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的來源,主要靠自身積累和設備貸款。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基金和修理基金,兩者可以合併使用,必須提足、管好、用好。
二十三、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要有計畫的搞好職工文化教育和各類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建立培訓中心,對職工有計畫地進行培訓。可以業餘培訓,也可以脫產或半脫產培訓。凡是完成了規定的學業,考試合格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結業證書,或畢業證書。也可以選派有培養前途的職工到大、中專、技校學習。國家分配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其工資待遇可以高於但不得低於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選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的國營企業職工,因工作需要,也可重新調回國營企業工作。
六、 加強領導和管理
二十四、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集體交通運輸企業的領導和管理, 設有專
管機構的,應予充實和加強,未設專管機構的,必須有相應的專管人員,把扶持發展集體所有制企業,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切實負責的抓起來。
二十五、集體交通運輸企業,可以按地區組織交通運輸協會,負責推動企業經營管理、職工思想教育和組織技術、業務學習,並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二十六、本規定從一九八四年四月起試行。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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