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環資[2011]139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 境 保 護 部
商 務 部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集中開展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專項行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 頒布機構:質 檢 總 局
- 實施時間:2008年6月1日
一、高度重視,認真總結“限塑令”實施的良好效果
(一)“限塑令”的實施既有利於節約資源,又有利於治理白色污染,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限塑令”的重要意義,把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工作作為“節能減排 全民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協調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執行“限塑令”取得的積極成效進行認真調查分析,全面總結本地區“限塑令”實施在減少塑膠消耗、節約石油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及改變社會消費習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營造良好限塑氛圍
(一)各地商務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工商等部門加大在商品零售場所特別是集貿市場的宣傳力度,通過電子展板、公告欄、橫幅等多種形式,提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償提供、合理使用合格塑膠購物袋,引導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內設立專營(或兼營)塑膠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膠購物袋統一採購、銷售。
(二)各地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宣傳超薄塑膠袋帶來的環境問題,使消費者認清超薄塑膠購物袋的危害,自覺少用、不用塑膠袋。
(一)各地質監部門要在專項行動期間,在塑膠購物袋生產集中的重點地區,加大執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生產塑膠購物袋及同類產品的企業和場所進行認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規和GB21660-2008《塑膠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等標準規定,對生產超薄等不合格塑膠購物袋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二)各地工商、價格部門要繼續加大對集貿市場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屢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責任的市場開辦者,督促落實集貿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
(三)各地工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的引導,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保證塑膠購物袋的質量,杜絕超薄塑膠購物袋的生產,積極支持塑膠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升級改造,生產高附加值產品。
四、加大處罰力度,嚴格落實《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一)各地價格、工商部門要依照《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違反規定的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特別是集貿市場開辦者給予嚴厲處罰,禁止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膠購物袋,在專項行動期間集中查處一批違規案件,形成震懾和警示作用。
(二)對於集貿市場經營戶銷售超薄塑膠購物袋的,由工商部門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市場開辦者予以處罰。
(三)對於集貿市場經營戶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膠購物袋的,由價格部門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責令市場開辦者改正,並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五、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形成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工信、環保、商務、價格、工商、質監等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長效機制。要借本次專項行動契機,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力度,切實推進集貿市場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積極效果得到全面體現。
(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總結此次專項行動中好的經驗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於8月底前將專項行動情況總結連同附表一、附表二,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司)、環境保護部(污防司)、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工商總局(市場司)、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
(三)結合各地工作情況,國家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膠購物袋工作進行重點督查,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項目 | 單位 | 數量(三年累計) |
減少塑膠購物袋使用量 | 億個 | |
減少塑膠消耗 | 萬噸 | |
節約石油 | 萬噸 | |
節約標煤 | 萬噸 | |
減少二氧化碳 | 萬噸 | |
超市、商場塑膠購物袋使用量減少比例 | % | |
集貿市場塑膠購物袋使用量減少比例 | % |
項目 | 單位 | 數量 (本次專項行動) | 數量 (三年累計) |
發布的相關檔案 | 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專項檢查通知等。 | ||
開展的宣傳工作活動 | 包括舉辦宣傳活動、播放公益廣告、張貼宣傳畫、發放宣傳單等。 | ||
出動執法人員 | 人次 | ||
檢查商品零售場所 | 個 | ||
檢查經營戶 | 戶 | ||
檢查生產企業和場所 | 個 | ||
查處無照經營 | 戶 | ||
查處生產黑窩點 | 個 | ||
查處超薄塑膠購物袋 | 萬個 | ||
查處案件數 | 個 | ||
貨值金額 | 萬元 | ||
罰沒金額 |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