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瑞典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關於防止瑞典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市為保護中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於2023年9月20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防止瑞典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0日
政策全文
2023年9月7日,瑞典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緊急報告,該國法格什塔(Fagersta)地區的野豬中發生1起非洲豬瘟。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瑞典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瑞典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來自瑞典的進境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上卸下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檢查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瑞典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級海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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