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印度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是為嚴防疫情傳入,保護中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於2020年5月27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防止印度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防止印度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公告〔2020〕71號
2020年5月22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印度阿薩姆邦(Assam)7起非洲豬瘟疫情信息。為嚴防疫情傳入,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印度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印度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在進境運輸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發現有來自印度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印度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0年5月27日
內容解讀
5月22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公布印度阿薩姆邦(Assam)7起非洲豬瘟疫情信息。記者5月28日從海關總署了解到,為嚴防疫情傳入,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印度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印度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同時,在進境運輸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發現有來自印度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印度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