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巴布亞紐幾內亞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是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於2020年4月3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防止巴布亞紐幾內亞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
公告全文,內容解讀,
公告全文
關於防止巴布亞紐幾內亞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公告〔2020〕51號
2020年4月1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巴布亞紐幾內亞南高地省(Southern Highlands)發生4起非洲豬瘟,涉及易感動物700頭家豬,其中發病500頭、死亡396頭、撲殺1頭。這是該國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巴布亞紐幾內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進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車輛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0年4月3日
內容解讀
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防止巴布亞紐幾內亞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指出,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巴布亞紐幾內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月1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巴布亞紐幾內亞南高地省(Southern Highlands)發生4起非洲豬瘟,涉及易感動物700頭家豬,其中發病500頭、死亡396頭、撲殺1頭。這是該國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疫情。
《公告》指出,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巴布亞紐幾內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公告》稱,進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車輛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公告》明確,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