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是2016年1月20由財政部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 時間:2016年1月20日
  • 單位財政部
  • 內容國有資產清查
通知原文
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財資[2016]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資產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要求,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以下簡稱資產清查)。為了保證資產清查的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資產清查的重要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政權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是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關於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求的有效舉措;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履行公共財政職能,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客觀要求;是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推進厲行節約的具體體現。
通過資產清查,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有利於夯實管理基礎,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利於促進資產合理配置,為預算編制和審核提供可靠依據;有利於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實現資產動態管理;有利於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同時,開展資產清查能夠從資產的數量、價值、結構、使用狀況等多層面準確反映政府財務、資產情況,為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奠定基礎。
二、認真組織開展好本部門、本地區的資產清查
本次資產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為清查基準日,清查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分級實施”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組織開展本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各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境外機構的資產清查由國內派出部門(單位)組織開展。
本次資產清查於2016年1月-2016年10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各中央部門應當於2016年8月31日之前將清查結果按要求報送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應當於2016年9月30日之前將清查結果按要求報送財政部。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按照《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方案》(附屬檔案1)和財政部有關要求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覆核。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除財政部統一配發資產清查軟體、資料等外,各級開展資產清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資產清查時間緊、任務重,各地方、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資產清查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和實施本地區、本部門的資產清查。各有關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組織,克服困難,狠抓落實,按期完成資產清查,保證清查結果真實、可靠,有關數據準確無誤,切實做到賬表、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資產清查結束後,財政部將組織對本次資產清查進行總結、通報。
財政部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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