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根據《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工作方案(試行)》(國知發管字〔2015〕59號,以下簡稱《方案》)要求,我局將開展首批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區、市,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強省)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二、申報及評定程式,三、申報材料,四、相關要求,(一)試點實施方案要求,(二)其他要求,
一、申報條件
(一)引領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
1.政府高度重視。已出台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相關政策性檔案,或在省政府工作報告、高層次領導會商、會談過程中明確提出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省的目標要求。
2.具備較好的發展基礎。2014年全國智慧財產權發展指數、專利綜合實力指數、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工作評價結果排名均處於全國前50%。2014年省級財政對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或增長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3.具備完善的工作推進體系。省級知識產權局機構健全、人員齊備,有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和組織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項目的能力;省(區)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的數量不少於4家,直轄市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區的數量不少於4家。
(二)支撐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
1.政府高度重視。省級人民政府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將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考核體系。
2.具備一定的發展基礎。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或服務等某一方面具備較高水平,省級財政對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近幾年增長較快。
3.具備較完善的工作推進體系。智慧財產權管理和行政執法體系較為完善,能力和水平較高;省(區)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市數量不少於2家,直轄市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城區的數量不少於2家。
(三)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
1.政府高度重視。省級人民政府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將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考核體系。
2.初步具備發展基礎。具備一定規模的特色優勢產業,擁有一定數量的智慧財產權,省級財政對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近幾年增長穩定。
3.具備較好的工作推進體系。智慧財產權管理和行政執法體系較為完善。城市具備一定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實力或潛力。
二、申報及評定程式
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將按照各省自願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局集中評定的方式確定。具體程式如下:
(一)制定方案。申報單位應根據《方案》的目標、思路和任務要求,結合地方工作實際,集聚優勢資源,挖掘特色和優勢,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實施方案。
(二)初步審核。申報單位將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省(區、市)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基礎條件、綜合實力和發展潛力,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評價,初步確定首批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
(三)正式申報。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確定為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省(區、市),由省級人民政府來函,正式申報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
(四)確定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申報函,正式確定首批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名單,並指導各試點省組織實施。
三、申報材料
(一)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申報表。
(二)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實施方案。
(三)初步確定為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省(區、市),需提供省級人民政府的申報函。
四、相關要求
(一)試點實施方案要求
1.目標明確。實施方案的目標定位要與本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情況相適應、與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相一致,對試點工作預期取得的成效既要設定定性的發展指標又要設定定量的增長指標。
2.內容全面。實施方案應對照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任務要求,全面體現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服務創新、支撐產業等方面內容,符合本省智慧財產權工作實際和未來發展趨勢,同時明確試點期間各項試點任務實施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3.保障有力。實施方案應細化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各項基礎保障條件,確保各項條件符合實際並具備可操作性。試點省獲批2個月內,應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實施方案,建立試點省建設領導和協調機制,強化工作基礎條件,並將有關檔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備案。
(二)其他要求
1.申報時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分批次完成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布局,首批試點省申報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
2.動態調整。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試點期限截至2020年。試點期的前三年,支撐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有一次申請調整為引領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機會,特色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有一次申請調整為支撐型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試點省的機會。
3.材料審核。各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申報材料完整、真實、準確。對以不當方式影響評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