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創建結構優質工程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創建結構優質工程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8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創建結構優質工程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質〔2010〕36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0年08月20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進一步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進一步推進實施名牌戰略的意見》,鼓勵我省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爭創名優工程,促進全省建設工程結構質量不斷提高,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從2010年開始啟動創建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以下簡稱結構優質工程)活動,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結構優質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及相關分部、分項工程在滿足設計檔案、規範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式評價出的質量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示範性和創新性的結構工程。
(二)創建結構優質工程應實行目標管理、事前策劃和過程控制的原則,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突出對創建過程的質量控制。
(三)實施創優的工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做出過程控制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結構工程質量、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工程結構尺寸偏差實測、工程結構觀感質量、工程技術資料和安全與功能檢測資料。
(四)創建結構優質工程應堅持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實施,其它各方共同參與、緊密配合的原則。實施創優的工程,應在承包契約中明確質量目標以及各方責任。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工程建設各方樹立質量品牌意識,幫助和指導施工企業開展創建結構優質工程。下列工程項目或單位應當創建結構優質工程:
1、大中型公共建築、標誌性、紀念性建築物和政府投融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2.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一級以上施工企業,每年度應創建不少於一項結構優質工程。其它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企業也應積極創建結構優質工程;
3、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棚戶區改造工程應當創建結構優質工程。
(六)結構優質工程是我省建築業的一項榮譽獎項,是申報“省優質工程”和國家“魯班獎”的必備條件之一。
(七)結構優質工程的評選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我省建築企業境外工程評優,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八)結構優質工程由建築施工企業自願申報,任何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二、申報條件和受理範圍
(一)創建工程必須依法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符合基本建設程式。
(二)創建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必須由施工單位自行組織施工,不得轉包和分包。
(三)創建工程的建築規模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
2、住宅工程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造價在1500萬元以上;
4、工程建築面積和規模達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築風格獨特或對政治、經濟、文化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5、縣(市)級創建工程申報規模可以適當放寬,但原則上不低於上述規定的80%。
(四)申報優質結構工程應有不少於三次攝像,攝像的部位應分別於:
1、基礎結構完工,尚未回填土;
2、標準層鋼筋綁紮完畢,尚未澆搗混凝土;
3、主體結構已完成,尚未進入裝飾裝修。
三、申報程式
(一)工程開工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時,施工單位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資料:
1、工程承包契約;
2、《創建結構優質工程計畫目標書》(見附表1);
3、《創建優質結構工程施工方案》(包含具體的創優措施)。
(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申報資料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列入創建計畫,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申報材料上報省質監總站。
(三)凡未列入創建計畫的工程,原則上不予評定優質結構工程。
四、評價程式
(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及本通知規定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和自評。
(二)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三)市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和參建各方評定完成後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和複查,驗證創建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價的準確性,對符合評定標準的創建工程報河北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總站”)。
(四)縣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創建工程的日常檢查和抽查,基礎、主體分部工程質量複查應由市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符合評定標準的創建工程由市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省質監總站。
(五)工程質量的複查應在主體結構完工並驗收合格後,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河北省創建優質結構工程複查申請表》 (見附表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創建單位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工作。
(六)省質監總站應定期組織人員對各市創建的結構優質工程進行抽查。
五、過程控制
(一)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各方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在創建過程中充分調動各方創優積極性,積極協調,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對創建項目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最終實現創建目標。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需要建立創建優質工程領導機構,完善項目質保體系,制定科學、周密、可操作的創建結構優質工程施工方案。
在創建活動中應明確責任,強化檢查,注重落實,要做到工程技術資料及時、完整,自檢自查結果上牆。
(三)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理方案,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核查創建項目的技術資料,覆核工程實測數據,做好創建優質結構工程質量評價簽認工作。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積極配合施工,及時進行施工圖設計交底,提供準確、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參加結構優質工程質量評價工作。
(五)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及時、準確的為創建工程項目提供監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為結構優質工程質量評價提供依據。
(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採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和複查的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過程控制:
1、對創建工程抽查的主要內容: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工程結構實體質量、工程結構觀感質量、工程技術檔案等;
2、對創建工程抽查頻率應按照《工程質量監督方案》執行,並對下列部位重點抽查:
(1)基礎鋼筋工程;
(2)基礎混凝土工程;
(3)主體施工的任一標準層鋼筋工程;
(4)主體結構混凝土工程。
3、對創建工程複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對工程結構質量特徵介紹材料(包括錄製部分樓層鋼筋隱蔽驗收的影像資料);
(2)工程技術資料;
(3)工程結構觀感質量;
(4)工程結構尺寸限值實測。
六、否決條件
當創建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優質結構工程評價:
(一)工程施工中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不合格材料的;
(三)參建各方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質量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或在創建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
(四)地下工程滲漏超過有關規定的;工程結構出現超過標準的不均勻沉降、超過規範規定的結構裂縫、存在加固補強的;
(五)工程結構變更,未按規定履行設計變更和圖紙審查程式;
(六)工程技術資料不足以反映實體質量狀況的工程;
(七)在創建過程中因質量問題被投訴舉報並經查實影響結構安全的;
(八)在國家、省、市組織的質量檢查中受到過通報批評的。
七、質量評價標準
創建工程應在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驗收合格的基礎上評價,並符合下列標準:
(一)分項工程檢驗批優質標準:
1、主控項目質量符合設計、現行國家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要求;
2、一般項目按現行驗收規範要求全數檢查的項目應100%符合要求,現行驗收規範要求抽樣檢查的允許偏差一般項目,項目各測點實測值均達到規範規定值。
(二)分項工程優質的標準:
1、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應全部合格;
2、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50%以上(含50%)達到檢驗批優質標準。
(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優質的標準: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所含分項工程全部合格;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所含分項工程50%及其以上達到分項工程優質標準;
3、質量管理及控制資料完整。檢查評分見附表3;
4、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性能檢測符合相關規定。檢查評分見附表4;
(五)結構優質工程的質量標準:
1、所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優質標準;
2、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完備。檢查評分見附表5;
3、工程結構尺寸偏差及限值實測應全部符合驗收規範規定,且有50%及其以上檢查項抽測點的平均數達到規範規定值的0.9倍及其以內。檢查評分見附表6;
4、觀感質量評定得分率達到85% 及其以上(檢查評分見附表7);
5、工程綜合評價得分應達到90分及其以上(各檢查項的權重分值及綜合評價見附表8)。
八、組織與管理
(一)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我省創建結構優質工程的管理工作,具體由省質監總站負責實施。
(二)省質監總站每年不定期組織對全省各市、縣的結構優質工程進行抽查,對獲得省結構優質的工程項目進行網上公示,並頒發由省質監總站統一印製的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證書。
(三) 市、縣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別負責對本轄區內審報的創建工程進行過程控制。
九、表彰與獎勵
對獲得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個人可採取下列方式進行獎勵:
(一)準予在工程實體上鑲嵌永久性標誌;
(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予以表彰並授予相關單位及人員《榮譽證書》;
(三)對創建結構優質工程的施工企業,可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給予加分;
(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施工單位金額不低於結構工程總造價3-5%獎勵,對其他參與單位可適當獎勵;
(五)對創建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的施工、監理企業等,應記入信用檔案。
十、工作要求
(一)創建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在1-3年內停止申報省優質結構工程評選資格。
(二)檢查人員要公開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三)獲得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的項目,發現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應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准後,撤銷其河北省結構優質工程榮譽稱號及相應獎勵。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各市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河北省創建優質結構工程質量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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