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核定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重新核定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重新核定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下發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於2010年1月29日下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檔案號:發改價格〔2010〕203號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 部
  • 發布日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發改價格〔2010〕203號
交通運輸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重新申報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函》(交函財〔2009〕334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交通運輸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在組織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技能鑑定站收取的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務費標準為: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每人17元,技師、高級技師每人23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技能鑑定站向參加鑑定人員收取的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交通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閱卷以及實際操作考試中發生的專業設備租賃、材料消耗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交通行業特有職業技能資格鑑定(考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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