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鑑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鑑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鑑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鑑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09
2007年10月17日發改價格〔2007〕2749號
衛生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你部《關於申請繼續執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收費標準和外語考試收費標準的函》(衛規財函〔2006〕27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鑑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事故鑑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
(一)中華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收費標準為每例8500元。其中,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費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方支付。
(二)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委託有關高等醫學院校組織醫學(包括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博士學位全國外語統一考試時,向報名人員收取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為每人120元。
二、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標準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50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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