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律師法》自2008年6月實施以來,全市各級檢察機關按照新要求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積極支持律師依法執業,較好地維護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難,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難,複印案卷材料收費不合理,接待律師態度冷漠等問題在有的檢察院仍然存在,已不同程度地影響到檢察機關形象和執法公信力。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檢察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觀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在高檢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困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等作了明確規定,修訂後的《律師法》進一步完善了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等執業權利保障措施,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辯護職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級院要高度重視,務必站在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推進訴訟民主和依法保障人權的高度,深刻認識規範執法行為、支持律師依法執業對促進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的重要意義,自覺按照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和《辦法》的要求,把規範執法行為,支持律師依法執業作為改善檢察機關形象、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載體,與公正廉潔執法主題教育活動和“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反腐敗行為”專項教育活動結合起來,納入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尊重律師的履職行為,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和閱卷權,促進公正執法。
二、支持律師依法會見。各級院要認真執行《辦法》中有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式規定。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的,各級院不得以保密為由推諉、拖延或拒絕。
三、支持律師依法閱卷。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其中“案卷材料”包括偵查機關或部門偵查終結後歸入訴訟卷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證據材料,在律師提出閱卷要求後,各級院應及時安排律師閱卷:不能當日辦理的,應向律師說明理由,按有關規定及時通知律師;對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的案卷材料應當完整提供,不得借涉密拒絕律師的正當要求,不得在複製案卷材料過程中亂收費。
四、建立健全聯繫機制。各級院應建立“四固定”的聯繫機制,即安排固定人員負責接待工作,公布固定的聯繫電話,設立固定的律師接待室,確定固定部門負責與律師主管部門定期聯繫。各級院職偵、偵監和公、訴等主要辦案部門要確定專人從事律師接待工作,負責辦理律師會見當事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諮詢案件進度的答覆等事項;要公布聯繫電話,便於律師銜接工作。律師會見案件承辦人,或案件承辦人聽取委託律師意見均應在固定的律師接待室進行;直接聽取有困難的,應書面徵求律師意見。各級院要固定一個聯繫部門,與當地律師主管部門、律師協會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制度,定期通報情況、交流信息、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五、嚴禁耍特權、逞威風。各級院在接待律師、受理律師投訴過程中應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和修訂後的《律師法》,並嚴格按照《規定》、《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執法理念,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嚴禁耍特權、逞威風,損害檢察機關形象。各級院對規範自身執法行為、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的情況要開展經常性督察,及時糾正不正之風。各級院紀檢監察部門應公開監督電話,統一受理律師對檢察機關執行《律師法》過程中的舉報投訴。對律師投訴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調查,一經查實,視情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或紀律責任,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