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記變更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民宗局、公安局:

根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 公安部第2號令)、《湖北省民宗委 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鄂民宗發〔2018〕1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省級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17號)和《國家民委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工作中相關證明事項的通知》(民委發〔2019〕20號)精神,按照州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州人民政府“一張網”建設工作安排部署,現將進一步最佳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記變更審核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記變更審核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公安廳
一、進一步明確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確認和申請變更審批方式程式
(一)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民族成份確認。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父母共同填寫《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確認登記表》予以確認並登記。
(二)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
自2020年5月15日起,州縣兩級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業務在恩施州智慧政務服務雲平台運行,實行網辦。
縣市民宗局受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業務後,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指導申請人填寫《湖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在該《申請表》右上角編號(其編號按縣市名首字+年度+申請人本年度累計次序編排,如利川市2020年累計第180名申請人編號為:利2020180)後按程式送簽,在《申請表》“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初審意見”欄加蓋縣市民宗局民族成份證明專用章;填寫《湖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情況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連同證明材料一起掃描成PDF或JPG格式文檔,以縣市管理員身份登錄恩施州智慧政務服務雲平台上傳。
州民宗委在恩施州智慧政務服務雲平台受理,審查通過後,按程式送簽,在《申請表》“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審批意見”欄加蓋州民宗委民族成份證明專用章;填寫《湖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批意見書》),編寫與《申請表》對應的編號,在審批部門騎縫章和審批部門公章處加蓋州民宗委民族成份證明專用章;在《備案表》加蓋州民宗委民族成份證明專用章,並將三份表掃描成PDF格式文檔一併在平台反饋審批結果,同時抄送州公安局。
縣市民宗局在恩施州智慧政務服務雲平台下載審批結果,通知送達申請人,《申請表》《備案表》在縣市民宗局存檔備查,《審批意見書》抄送當地公安部門。
二、進一步便民最佳化部分證明事項
對於居民戶口簿不能直接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可選擇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法院判決書、司法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等能夠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以選擇自行提供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也可以由縣市民宗局通過函詢向相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取得證明,辦理期限可適當延長。
三、建立現場審核和集中審核機制
每年高考前期,各縣市民宗局要主動進駐屬地中學,現場審核戶籍在屬地範圍內的在校學生民族成份。戶籍學籍均在州內但跨縣市的當年高考生,州民宗委將適時組織各縣市民宗部門業務人員集中統一審核。對戶籍在州內學籍在州外的當年高考生,實行“首問”受理審核。
四、有關要求
(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維護少數民族民眾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工作。各縣市民宗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嚴格具體工作程式,把握承諾辦結時限,規範行政行為,改進服務作風,做到便民高效。
(二)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結合年度“民族團結進步宣教月”活動,對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條件、變更程式、提交材料等進行廣泛宣傳。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做好政策解釋,對缺件的申請人一次性告之補件事宜。
(三)各縣市民宗局要明確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工作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每半年對轄區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業務進行一次統計匯總,並按統一格式上報統計表。近期將分管領導和經辦人信息上報州民宗委政法宣傳科
(四)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將適時開展檢查督查,對審核把關不嚴、違法違規變更民族成份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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