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搞好國營農墾企業的幾項財務規定

《關於進一步搞好國營農墾企業的幾項財務規定》在1992.06.02由財政部, 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搞好國營農墾企業的幾項財務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2.06.02
  • 實施時間:1992.01.01
為增強國營農墾企業活力,提高企業自我積累、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能力,結合國營農墾企業實際情況,就搞好企業有關政策措施的財務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繼續完善財務包幹辦法。國家對國營農墾企業實行財務包幹辦法是深化改革、搞活企業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八五’期間國營農墾企業財務包乾的幾項規定”,進一步完善財務包幹辦法,在核定“八五”期間後三年財務包乾指標時,對有上交財政利潤任務的企業,上交利潤指標要相應有所增加,對有虧損補貼的企業,虧損補貼要相應有所減少。對個別自然條件差、經濟比較困難的企業,可給予適當照顧。
各地在核定“八五”期間後三年財務包乾指標時,要結合完善財務包幹辦法,切實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克服“以包代管”的作法,並幫助企業深入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積極處理超虧掛帳和超支掛帳。
二、提取技術開發費。為了鼓勵開發新產品,促進先進科學技術在國營農墾企業中的套用,對有新產品(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確定的新產品)開發任務和具有消化能力的國營農墾企業,在不減少財務包幹上交利潤或不增加虧損補貼的前提下,按企業隸屬關係,經同級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批(中央企業須經財政部駐有關財政廳中企處審查後,經農業部,報財政部審批),可按不超過銷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技術開發費。
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在銷售收入中列支,並建立技術開發專用基金,專款專用,年終結餘轉入下年使用。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技術開發費,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三、補充流動資金。為緩解國營農墾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矛盾,從1992年起到1996年止,對有消化能力的國營農場和農墾系統直屬的國營工業企業,在不減少財務包幹上交利潤或不增加虧損補貼的前提下,可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補充流動資金。具體審批程式:中央企業由農業部列出企業名單報財政部審批;地方企業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列出企業名單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批。
企業提取補充流動資金在銷售收入中列支,作增加企業國撥流動資金處理。
財政部、農業部(91)財農字第4號《關於“八五”期間國營農墾企業財務包乾的幾項財務規定》有關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補充流動資金的具體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國營農墾企業除按上述規定補充流動資金外,還要積極從企業留利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四、加速機器設備折舊。對國營農場的農機專用設備,仍按財政部、農牧漁業部(87)財農字第442號文制定的《國營農場農機專用設備折舊年限表》規定執行(有關橡膠材加速折舊問題另定);對農墾系統直屬的工業企業的主要機器設備,如確需加速折舊的,應在具有消化能力和不減少財務包幹上交利潤或不增加虧損補貼的前提下,“八五”期間可在1985年4月26日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基礎上,加速10%—30%。企業應將具體加速折舊的機器設備和加速比例,按企業隸屬關係,逐級報經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匯總,上報農業部、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凡是規定加速折舊的機器設備,企業不得少提或多提折舊基金。增提的折舊基金必須保證用於企業設備的更新和技術改造,不得用於新擴建等基本建設方面支出,有關地區和部門不得集中。實行加速折舊後不得因提高折舊率而提高大修理提存率。
企業按規定增提的折舊基金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五、本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實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各主管部門自定的有關政策,凡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一律無效。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營水產、華僑、農牧、勞改、勞教的部分企業和中央直屬水利企業。具體享受上述政策的企業,按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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