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由國家文物局於 2017年7月17日公開發布。

意見出台,意見全文,

意見出台

2017年7月17日,國家文物局出台《關於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提出非國有博物館要加快現代博物館的制度建設,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健全其退出機制,探索建立信息公開和信用檔案制度。

意見全文

文物博發〔201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非國有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社會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非國有博物館是我國博物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非國有博物館,有利於最佳化我國博物館體系、填補門類空白;有利於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式,構建和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保護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現代博物館制度建設、提高辦館質量、完善扶持政策,依據《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現代博物館制度建設
(一)依法加強內部管理。非國有博物館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藏品、展覽、教育活動、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規範管理,樹立法治思維,依法依規辦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建立健全理事會制度。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指導非國有博物館依照《非國有博物館章程示範文本》(文物博發〔2016〕29號)建立健全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對理事會的人員構成、決策事項、議事規則、表決程式等予以規範,切實發揮理事會在博物館運營中的作用,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完善非國有博物館監事會和監督機制建設。
(三)落實法人財產權。對於擬申請設立的非國有博物館,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要指導舉辦者在設立階段完成與辦館宗旨、業務範圍和館舍規模相適應的藏品登記,登記的藏品應依照法定程式確認為其申請設立博物館的法人財產;對於尚未完成藏品登記確權的非國有博物館,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指導其補充完成藏品的登記和確權工作。非國有博物館應建立完善法人財產內部審計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非國有博物館社會審計制度,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定期對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非國有博物館的藏品徵集和註銷處置方案,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式,並向社會公示。
(四)健全退出機制。非國有博物館設立應以永久性為目標,如因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不得向舉辦者、出資者或理事等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館章程的有關規定用於公益目的。非國有博物館終止後的藏品應優先轉讓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館;沒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館接收的,應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主持轉讓給其他博物館並向社會公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五)探索建立信息公開和信用檔案制度。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博物館行業組織要將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作為博物館等級評定、運行評估、績效考評、資金安排等的重要評價指標。非國有博物館應按年度公布其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藏品情況、展覽活動情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有關要求,探索由博物館行業組織主導建立非國有博物館信用檔案制度,採集、記錄非國有博物館在藏品徵集、陳列展覽、觀眾接待、安全防範、商業經營活動等方面的信用情況,特別是要加強對失信行為和接受行政處罰信息的記錄。信用記錄與有關部門共享,定期向社會公開,並配套建立有關獎懲機制。
二、提高博物館辦館質量
(六)堅持正確的辦館方向。非國有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展覽主題和內容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
(七)加強對征藏活動的指導。對非國有博物館設立階段舉辦者擬納入藏品序列的文物,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探索將非國有博物館備案階段藏品審查與文物認定登記相結合,凡經認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檔備案。對非國有博物館成立後新入藏的藏品,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非國有博物館的申請,組織文物鑑定機構提供鑑定服務,對符合定級條件的文物按程式確認其級別。非國有博物館應認真踐行博物館職業道德,不得接收來源不明或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八)提升藏品保護管理水平。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指導本轄區內的非國有博物館根據《博物館條例》和《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藏品登記、建檔、備案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設非國有博物館館藏文物資料庫,按照《館藏文物登錄規範》對藏品進行統一登錄。對於藏品登記、建檔、備案工作完成良好的非國有博物館,應優先提供藏品管理、保護修復等方面的人員、技術支持和服務。
(九)增強公共文化服務能力。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館藏資源共享機制,打破博物館地域、級別、屬性限制,鼓勵資源豐富的國有博物館通過聯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幫助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充實陳列展覽。博物館行業組織要加強非國有博物館專業委員會建設,積極推進非國有博物館間的溝通協作與資源整合。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繼續推進國有博物館對口幫扶非國有博物館工作,根據實際需求,確保在展覽策劃、社會教育、開放服務等方面對非國有博物館給予專業指導和技術扶持。
三、完善扶持政策
(十)完善差別化支持體系。國家將非國有博物館納入博物館質量評價體系,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納入財政支持的博物館免費開放經費補助範疇,在人員培訓、經費安排、館際交流共享機制建設等方面,根據需求情況優先考慮已納入質量評價體系的非國有博物館。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優先支持能夠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體現行業特色或區域特點、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國有專題博物館;對於評定為國家一、二、三級,尤其是運行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非國有博物館,應給予重點支持。
(十一)完善培育機制。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細化非國有博物館備案辦法與設立指導標準,為社會力量籌建非國有博物館、依法履行備案程式提供指引和便利。對新成立備案的非國有博物館進行重點培育,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應根據非國有博物館的申請,在陳列展覽、學術研究、藏品管理、社會教育、安全防護等業務活動方面,組織專家給予支持指導。
(十二)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國家文物局將非國有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納入全國文博人才培訓體系。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將非國有博物館職稱評定納入本省文物博物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範圍,定期舉辦非國有博物館館長及專業技術人員系列培訓班。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創新人才培養的形式和機制,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專業人員到國有大型博物館掛職、訪學,探索將部分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的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納入“高層次文博人才提升計畫”培養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博物館特派員”制度,選派國有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到有需求的非國有博物館,幫助提升藏品鑑定、保護修復、展覽策劃等業務水平。
(十三)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各地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支持和規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要求,堅持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或排斥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事項。
(十四)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館。各地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要求,探索在非國有博物館領域積極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模式創新。支持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差別化試點,探索符合當地實際和博物館行業特點的做法、經驗,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發展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縣級新建博物館中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館模式,在不改變國有藏品的所有權屬性及館舍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博物館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同時,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文物安全、展覽內容的監管。
(十五)拓寬辦館籌資渠道。支持非國有博物館依法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接受社會捐贈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或發起設立基金會,多渠道籌措發展經費。對於非國有博物館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應當根據《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嚴格管理。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申請相關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稅收、投融資服務等優惠政策。
(十六)落實土地和財稅等優惠政策。各地要認真做好國家文物局、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稅務總局七部門《關於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文物博發〔2010〕11號)的落實落地,明確非國有博物館比照國有博物館享受公益性事業單位土地、稅收、規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用電、用水、用氣、供暖價格執行當地居民標準,幫助非國有博物館降低運營成本。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政策“最後一公里”的落實。國家文物局將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調研指導,對創新舉措紮實、落實成效顯著的地區進行經驗總結和宣傳推廣。
請各省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出台具體措施,抓好貫徹落實工作。落實情況報告請於2017年12月1日前報送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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