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工作的通知》於2016年9月由文化部辦公廳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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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下發
為進一步引導、規範文化產業園區健康發展,提高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為實現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戰略目標提供有力支撐,文化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解讀
《通知》在總結現有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試驗)園區、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工作基礎上,決定對現有評選命名種類進行合併,突出創建過程和動態管理,進一步完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工作,並以《通知》附屬檔案形式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對今後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創建工作進行了嚴格規範。
《通知》對創建工作提出了四項要求:首先要突出導向,要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其次要嚴格標準,要嚴格把關、堅持標準、提高水平,確保所推薦創建園區在全國、區域和行業中的示範性和影響力,特別是要堅決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土地等資源閒置浪費以及以文化產業園區名義開展其他建設經營活動;第三要控制數量,要從當地文化產業發展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規劃布局和功能定位,提前做好審核篩選,嚴格控制申報數量,防止一哄而上、過多過濫,每省(區、市)每批申報名額不超過一個;第四要加強督導,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突出創建過程,定期評估創建效果,確保創建方案確定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方案解讀
《工作方案》對申報創建示範園區的基本條件進行了嚴格規定,園區發揮社會效益、土地等資源使用效率、集聚企業數量、非文化類商業及其他配套面積占比等方面都有明確要求;明確了此次創建周期為3年,從2016年開始分3批開展示範園區創建工作,期滿驗收合格的,命名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嚴格規定了園區創建的工作程式,在驗收命名、動態管理等環節都做了嚴格規定;明確了對驗收合格的示範園區的激勵機制。此外,對現有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國家級文化產業試驗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後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並明確文化部暫不再開展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命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