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快科研機構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的暫行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快科研機構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的暫行規定》在1998.01.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快科研機構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1.16
  • 實施時間:1998.01.16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市屬獨立科研機構體制改革方案》,促進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穩妥、健康發展,根據市委第113次常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現對我市“九五”期間加快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做出如下規定。
一、鼓勵科研機構以各種方式進入市場和進入企業,依靠其自身優勢,發展成為科技型企業;鼓勵科研機構按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進行跨行業、跨部門的聯合,走聯合發展的路子,科研機構可以採用股份制改造或兼併破產企業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實行資產和人員最佳化配置。
二、進入企業和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要儘快轉換機制,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企業技術進步。為充分發揮和利用科研機構的人才、設備、技術優勢,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優先扶持其成為各類技術、產品檢測機構(中心)。
三、轉為科技型企業或進入企業後仍然從事科研、開發的原市屬科研機構,可繼續保留市屬研究機構的牌子,按規定享受市屬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轉為科技型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科技服務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市對企業的優惠政策。
五、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後分離的原所屬的基建、維修、運輸、供應等輔助實體和食堂、浴室、招待所、幼稚園等生活福利實體以及新辦的面向社會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當年安置富餘職工和失業人員超過科研機構從業人員總數60%的,並由市有關部門認定為勞動服務企業的,經地方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
勞動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吸納富餘職工和失業人員占科研機構原從業人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當年吸納富裕職工和失業人員占科研機構原從業人數60%以上的,可繼續享受免徵所得稅3年的優惠政策。
新辦勞動服務企業所需資金確有困難的,銀行應給予支持,經有關部門批准,用富餘職工安置基金或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貼息;也可在取得擔保的情況下,由有關部門給予借款支持。
六、對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科研機構,經批准,在過渡期內,對其上繳增值稅的25%予以返還,作為國家資本金,用於支持科研機構改革轉制的順利過渡。
七、對國家投入的“撥改貸”資金和1988年以後各級投入科研機構經營性基本建設的“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按有關規定逐步轉為國家資本金。屬於政策失誤造成的貸款呆帳損失,各有關銀行和部門要積極向上級申報,經批准,可作為銀行呆賬處理。
八、對有省級以上新產品的國有科研機構,經批准,“九五”期間由財政部門將其新產品新增增值稅的25%返還給科研機構,作為國家資本金,專款用於技術進步。
九、財政、金融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資金上支持科研機構成果轉化和產品開發。市財政要優先安排科研機構重大項目的專項資金。金融部門對科研機構有市場、有效益的項目貸款要給予支持。
十、科研機構投資建設的生產經營性等用房,由於歷史原因交給房產部門管理而未歸還產權的,應依法將其產權返還科研機構。
十一、科研機構從事科技開發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給予減免,減免部分作為國家資本金;其新建的生產開發場所,參照高新技術企業政策,享受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優惠。
十二、經市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為科研機構中間試驗而建設的中試工廠、中試基地、中試車間、試驗裝置及其供水、供電、供熱、通風、電訊等輔助設施的固定資產以及對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批准的為承擔工業性試驗而建設的試驗裝置、試驗車間、試驗場地及其供水、供電、供熱、通風、電訊等輔助設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適用零稅率。
十三、鼓勵科研機構推行內部管理機制改革,劃小獨立核算單位,實行勞動契約制、所長聘任制,組建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機構,面向市場進行開發。
十四、體制改革後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其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待遇,按企業標準執行。其工資套改按青島市勞動局(青勞〔1996〕241號)檔案執行。
十五、原為財政差額補助和全額補助的科研機構,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後,原有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對待,其費用由市財政負擔。自收自支的科研機構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後,原離、退休人員仍享受事業單位工資待遇。
十六、改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事業性科研機構中,工齡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相差5年(含5年)以內的職工,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允許其提前退休。有關工資、福利待遇事項按前條規定執行。
十七、對掌握科研機構技術專利、經營秘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人員(包括調動、離、退休人員),在更換工作單位或重新再就業時,3年內不得在其他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十八、改為企業性質的單位的社會保險統籌等按規定納入勞動部門管理。
十九、調入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須專業對口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對不適合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管理的人員,各主管部門不得強行安置。
二十、經市高新技術開發指導委員會認定的從事高新技術的國有科研機構,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的同等優惠政策。
二十一、市財政對各科研機構原有的補助經費以1996年實際數額為基數,保留到2000年。穩住類科研機構原有的財政補助事業經費,劃歸市科委調配。各單位穩住的業務骨幹人數、專項支出經費,如設備購置費、重點課題研究經費等,由單位申報,市科委審定。
二十二、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市財政對科研機構補助的事業經費應相應增加。增加部分,從1997年開始,由市科委調控,用以促進科研機構機制轉換和成果轉化。
二十三、對改革中新組建的研究院以及列入重點扶持的科研機構,除享受以上條款的優惠政策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按規定製定新的優惠政策。
二十四、本規定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00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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