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加強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科技產業的全面可持續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提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
  • 規劃時間:2006-2020
  • 頒布時間:2008
  • 內容提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加強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科技產業的全面可持續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提出。

辦法內容

鼓勵僅有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
銀監發[2009]37號簡介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各政策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我國技術創新的主要載體和經濟成長的重要推動力量,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以創新帶動就業、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銀監會、科技部鼓勵各銀行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力度。
本指導意見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符合中小企業國家標準;
(二)企業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三)企業當年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占企業總收入的3%以上;
(四)企業有原始性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再創新等可持續的技術創新活動,有專門從事研發的部門或機構。
加強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
完善科技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合作機制,加強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各級科技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建立合作機制,整合科技、金融等相關資源,推動建立政府部門、各類投資基金、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等多方參與、科學合理的風險分擔體系,引導銀行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各級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應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專門的科技擔保公司,已設立的地方可通過補充資本金、擔保補貼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擔保能力,推動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多方分擔機制。對於專門的科技擔保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各銀行可以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提高其擔保放大倍數。研究設立相應的再擔保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整合科技資源
整合科技資源,營造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有利環境。各級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應積極整合政策、資金、項目、信息、專家等科技資源,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制定具體的補貼或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支持銀行發放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定期推薦科技貸款項目,對屬於科技計畫和專項的項目優先推薦,並提出科技專業諮詢意見,協助銀行加強對科技貸款項目的貸後管理;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按照企業信用等級給予相應補貼;加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銀行給予孵化企業待遇;通過交流、掛職等方式推薦科技副行長,協調開發地方科技資源。鼓勵銀行加強與科技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通過貸投結合,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探索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分散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
明確和完善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
明確和完善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有關政策。鼓勵和引導銀行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密集地區、國家高新區的分支機構設立科技專家顧問委員會,發揮國家、地方科技計畫專家庫的優勢,提供科技專業諮詢服務;在審貸委員會中吸收有表決權的科技專家,並建立相應的考核約束機制;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建立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風險評估、授信盡職和獎懲制度;適當提高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的風險容忍度;開發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服務產品,創新還款方式,提高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增值服務;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轉讓和登記制度,培育智慧財產權流轉市場,積極開展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
創新科技金融合作模式
開展科技部門與銀行之間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科技部門和銀行選擇部分銀行分支機構作為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單位進行共建,開展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結合的具體實踐,探索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和提高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有效途徑。同時,分別在東、中、西部的涉農科技型中小企業密集省份,選擇部分銀行開展支持涉農科技型中小企業試點工作。各試點單位應按照“六項機制”和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積極加強與科技部門之間的協商與合作,共同制定試點方案,切實落實有關政策,做好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結合的有關工作。
建立銀行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長效機制
各地銀行業監管部門、科技部門和各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本指導意見,積極加強部門合作和政策協調,加大相互開展科技與金融知識培訓力度,認真做好有關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創新和完善部門合作、資源結合、風險分擔、信息共享等多方面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銀監會、科技部將選擇部分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單位作為觀察聯繫點,對有效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情況進行長期跟蹤和調研,確保銀行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長效機制建立並有效運行。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