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發布的意見。

簡介,內容,

簡介

最高檢牽頭會同最高法、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正式印發施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

內容

在實體法律適用方面,《意見》明確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予以認定。
針對P2P網路借貸的問題,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表示,現行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均明確,P2P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互動、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範圍的活動。P2P網路借貸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是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難點。《意見》針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表示,《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對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作了規定,明確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犯罪快速增長。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介紹,2018年,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此類犯罪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000億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顯,涉案金額超百億的特大案件時有發生,此類案件平均案值已達2800餘萬元,同比上升76%。
從發案領域看,網路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已成為“重災區”。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創新為名,利用P2P網貸、私募股權、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制養老等新名詞、新概念偽裝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涉案公司也從“作坊式”組織向現代企業模式轉變,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非法集資網路化特徵也日益突出。如今,通過網際網路宣傳、集資的案件已經達到此類案件總數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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