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

《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的意見。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予以印發,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意見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等。
第二條 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二)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於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現社會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監督意見。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二、案件辦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審查。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後直接立案偵查:
(一)精神發育明顯遲滯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妊娠終止或者分娩的;
(二)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的;
(三)未成年人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生的。
第六條 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採取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因犯罪地、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管轄權不明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先立案偵查,經過偵查明確管轄後,及時將案件及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強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雙向共享機制,形成合力。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經審查其訴求合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十條 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依法追訴,從嚴懲處。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提請批准逮捕、移送起訴時,案卷材料中應當包含證明案件來源與案發過程的有關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歸案(抓獲)情況的說明等。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或者採取視頻等方式播放詢問未成年人的錄音錄像,播放視頻亦應當採取技術處理等保護措施。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庭發問的方式或者內容不當,可能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造成身心傷害的,審判長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在庭審中出現恐慌、緊張、激動、抗拒等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的情形的,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並採取相應的情緒安撫疏導措施,評估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繼續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第十六條 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參與訴訟、知曉案情的相關人員應當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必須以適當方式敘述。
辦案人員到未成年人及其親屬所在學校、單位、住所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採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影響未成年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第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第十八條 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學生集體宿舍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猥褻。
第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處刑罰時,可以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於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適宜在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嚴格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應當嚴管嚴控。
三、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及時進行勘驗、檢查,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及時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住宿、通行、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記錄、社交軟體記錄、手機支付記錄、音視頻、網盤資料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因保管不善滅失的,應當向原始數據存儲單位重新調取,或者提交專業機構進行技術性恢復、修復。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未成年證人證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線索,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屬於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便利條件的人員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意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觸到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便全面查清犯罪事實。
對於發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邊或者相同、類似場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符合併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併案偵查,防止遺漏犯罪事實。
第二十三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選擇“一站式”取證場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不宜到場的,應當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採取和緩的方式,以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語言進行。堅持一次詢問原則,儘可能避免多次反覆詢問,造成次生傷害。確有必要再次詢問的,應當針對確有疑問需要核實的內容進行。
詢問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不得選擇性錄製,不得剪接、刪改。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詢問的狀態。錄音錄像應當隨案移送。
第二十五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問明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及情節,包括被害人的年齡等身份信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往情況、侵害方式、時間、地點、次數、後果等。
詢問儘量讓被害人自由陳述,不得誘導,並將提問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回答記錄清楚。記錄應當保持未成年人的語言特點,不得隨意加工或者歸納。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具有特殊性、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包括身體特徵、行為特徵和環境特徵等,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過人身檢查、現場勘查等調查取證方法固定證據。
第二十七條 能夠證實未成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識交往、矛盾糾紛及其異常表現、特殊癖好等情況,對完善證據鏈條、查清全部案情具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應當全面收集。
第二十八條 能夠證實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後心理狀況或者行為表現的證據,應當全面收集。未成年被害人出現心理創傷、精神抑鬱或者自殺、自殘等傷害後果的,應當及時檢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認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要立足證據,結合經驗常識,考慮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準確理解和把握證明標準。
第三十條 對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應當著重審查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被害人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陳述的自願性、完整性,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低齡未成年人對被侵害細節前後陳述存在不一致的,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綜合判斷其陳述的主要事實是否客觀、真實。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並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採信。
未成年被害人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詢問同步錄音錄像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結契約步錄音錄像記載準確客觀認定。
對未成年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依照本條前四款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對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實意志的判斷,不以其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同意為唯一證據,應當結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身體狀況、被侵害前後表現以及雙方關係、案發環境、案發過程等進行綜合判斷。
四、未成年被害人保護與救助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害人的實際需要及當地情況,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等救助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辦案人員應當第一時間了解其有無愛滋病,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愛滋病的,在徵得未成年被害人監護人同意後,應當及時配合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害人採取阻斷治療等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並書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必要時,可以責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關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救助。
五、其他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推動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相關行業依法建立完善準入查詢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協助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開展信息查詢工作。
第三十九條 辦案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通過設立專門場所、配置專用設備、完善工作流程和引入專業社會力量等方式,儘可能一次性完成詢問、人身檢查、生物樣本採集、偵查辨認等取證工作,同步開展救助保護工作。
六、附則
第四十條 本意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法發〔2013〕1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意見》將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政策實化為具體要求,對案件受理、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全面規範。細化執法司法機關配合銜接與監督制約機制,為司法辦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比如,規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程式和方式。一是嚴格案件辦理時限要求。二是完善案件辦理協作機制。三是規範案件辦理方式方法。四是強化訴訟權利保障。五是對犯罪人員嚴管嚴控,從嚴懲處。
《意見》還明確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應把握的原則:指出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實的認定要立足證據,結合邏輯推理與經驗、常理,並充分考慮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明確未成年人言詞證據採信規則。要求著重審查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被害人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陳述的自願性、完整性,陳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情況。強調對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實意志的判斷,不以其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同意為唯一證據,應當結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身體狀況、被侵害前後表現以及雙方關係、案發環境、案發過程等綜合判斷。
《意見》還專門將“依法從嚴懲處犯罪”作為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項基本原則,通過一系列辦案要求和程式規範織密法網。一是要求有案必立。《意見》第5、7、9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立即立案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日。發現精神發育遲滯未成年人、幼女懷孕、產子或未成年人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等情況的,直接立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管轄權不明的,先立案偵查,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二是要求有罪必究。《意見》通過11條規定,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進行專門規範,要求偵查過程中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全面摸排犯罪線索、全面核查可疑人員、可疑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的疏漏,提出證據收集審查應注意的問題,指導辦案人員有效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同時,引導司法人員統一認識,準確把握證據審查判斷和證明標準。針對實踐中犯罪分子以主觀不明知等辯解企圖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就姦淫幼女認定、加重處罰情節認定等作出嚴格規定。同時,《意見》要求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防止其逃避偵查,預防其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三是嚴格刑罰執行。嚴格把握對性侵害犯罪分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嚴管嚴控。對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適用驅逐出境。對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適宜在中國繼續停留居留的,依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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