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通知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已於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申報辦法》,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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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已於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申報辦法》,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通知內容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申報辦法》的重要意義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的重要內容。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有助於引導用人單位掌握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狀況,自覺做好防範防控工作,落實職業健康主體責任,也有助於安全監管部門掌握轄區內職業病危害的分布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管執法工作。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7號)實施兩年多來,各地區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對於推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申報辦法》以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為依據,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內容、方式、程式以及變更申報、監督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更加簡便地反映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狀況,及時摸清底數,同時減輕用人單位負擔。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動本地區、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二、規範申報內容和申報程式
根據《申報辦法》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了相應修訂,制定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2012年版)》(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明確了申報的具體內容;同時,對原有的職業病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
用人單位要按照《申報表》規定的內容,通過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申報工作流程為:
1.用人單位登錄申報系統註冊;
2.用人單位線上填寫和提交《申報表》;
3.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備案;
4.用人單位列印審查備案的《申報表》並簽字蓋章,按規定報送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5.安全監管部門在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用人單位開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見附屬檔案2,可在申報系統中列印),並將《申報表》歸入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
根據《申報辦法》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其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鑒於一些地區的特殊行政劃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同時,為了方便查詢和管理,在申報系統中新增加了鎮(街道)一級,請有此需要的縣(市、區)進入系統後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操作,並督促鄉鎮儘快註冊自己的政府賬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經組織對新舊申報系統進行了銜接,原有的註冊用戶不用重新註冊,原有申報系統中用人單位的有關數據仍保留,但由於新舊系統申報內容存在差別,新申報系統中的數據尚不完整,各地區要對此項工作作出部署,督促原有的註冊用戶按照新的《申報表》儘快完善相關數據。
三、加強申報管理,強化目標考核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申報辦法》的宣貫工作,大力開展相關培訓,增強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加大對安全監管部門尤其是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職業健康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使其儘快熟悉和掌握申報的內容、程式、方式等相關規定,指導企業做好申報工作。要加大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職業病危害而未依法申報的用人單位,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申報或變更申報的,要嚴格按照《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範圍,加大工作力度,確保本地區提出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等規劃指標的順利實現。要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為基礎,儘快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基礎資料庫,積極探索分類分級監管模式,根據企業職業危害申報情況和職業危害嚴重程度確定重點監管對象,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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