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的通知

【發布單位】深圳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9-07-09
【生效日期】2009-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深圳市
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的通知

根據深圳市社會保險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數據,統一於每年7月1日調整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根據市統計局發布的《深圳市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本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3621元)。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計發中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3621元計算。主要調整如下:
一、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按本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的,調整為2173元,最高繳費基數按本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調整為10863元。
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統一規定,2009年我市不調整最低工資,2009年我市最低工資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執行。非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不變,特區內為1000元,特區外為900元,最高繳費基數按本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調整為10863元。
養老保險待遇中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費計發基數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調整為3621元。
二、在職人員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的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2173元,非從業居民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1448元;最高繳費基數調整為10863元。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3621元。
三、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3621元,以本人工資為標準確定的最低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173元,最高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10863元。繳費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四、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3621元,失業救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80%計算,標準調整為800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8年公布的《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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