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19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政策,現就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屬和跨省水電站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現行徵收標準低於每千瓦時0.5分錢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千瓦時0.5分錢;現行徵收標準高於每千瓦時0.5分錢的,維持現行徵收標準不變,最高不超過每千瓦時0.8分錢。
二、跨省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自2015年1月1日起統一徵收標準,徵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徵收。
三、抽水蓄能發電用水暫免徵收水資源費。
四、各地要嚴格落實《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的規定,確保將水資源費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年8月2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