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在1998.10.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真貫徹落實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10.16
  • 實施時間:1998.10.16
通知內容,通知類別,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0月6日至7日在北京召開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工作會議。會議以鄧小平同志關於反腐敗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江澤民同志最近幾次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關於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重大決策,回顧總結了前一階段的工作,研究討論了實施方案,著重對下一步企業的撤銷和交接工作進行了部署。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切實貫徹會議精神,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按期完成檢察機關與所辦經營性企業徹底脫鉤的任務。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真正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重大決策上來。要進一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深刻領會這次會議的精神。從全面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確保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確保跨世紀宏偉目標的勝利實現,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站在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確保政法機關永不變質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決策的重大意義,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緊密聯繫思想和工作實際,深入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反腐敗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江澤民同志最近幾次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要深刻領會反腐敗鬥爭是關係黨和國家前途命運和事業興衰成敗的嚴重政治鬥爭的論述。要清醒地認識到政法機關從事經商活動,極易干擾履行職能,侵蝕隊伍肌體,滋生腐敗現象,損害良好形象,具有極大的危害性。要深刻認識到政法機關今後一律不再從事經商活動,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政權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保證國家長治久安,保持人民民主專政機關的純潔,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反腐倡廉,密切黨、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要通過深入學習教育,使廣大檢察幹警從政治上看問題,從大局上看問題,要消除擔心企業移交或撤銷後會影響幹警的福利待遇,會影響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等思想疑慮,排除一切思想障礙,把認識進一步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統一到江澤民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上來,迅速全面貫徹這次會議精神,增強做好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堅定不移地、毫不含糊地把中央的這一重大決策落到實處。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實中央確定的政策,認真執行關於企業移交、撤銷、保留範圍的規定。
為確保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這一重大決策的落實,中央研究制訂了有關政策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實施方案》,這些政策和《實施方案》體現了中央重大決策的精神,符合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各級檢察機關必須不折不扣、嚴肅認真地貫徹執行,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指導思想、範圍界限、方法步驟開展工作。在全面清理、進一步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詳細的工作計畫,列出時間表。要嚴格按照政策辦事,逐個企業對號入座,確定撤銷、移交和保留的企業,列出名單,分別處理,限期完成,嚴禁漏報、錯報、瞞報。該交的企業要毫不含糊地交出去,該撤的要毫不手軟地撤銷掉,該脫鉤的要徹底脫鉤。嚴禁搞變通,打折扣,鑽政策的空子,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三、要進一步加強領導,保證年底前與所辦經營性企業徹底脫鉤。
對這項工作領導是否得力,是對各級檢察機關領導幹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一次重大考驗。各級檢察院領導務必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院黨組要負全責,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各級院領導要深入第一線,加強分類指導,及時發現和儘快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建立責任制,分級負責,責任到人,一級抓一級,督促檢查,狠抓落實。要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倒計時安排工作。上級機關要帶頭做好工作,為下級機關做好表率,確保年底前完成檢察機關與所辦經營性企業徹底脫鉤任務。凡到期完不成任務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要嚴明紀律,加強管理,保證企業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一定要嚴肅紀律。對中央明確規定的五條紀律要堅決執行,做到嚴格遵守,令行禁止。對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決不能違背政策,自作主張。嚴禁把移交企業向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保留的企業轉移,防止明交暗不交或假脫鉤。移交過程中,要注意做好銜接工作,防止企業管理失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隱匿、轉移、轉讓、變賣企業國有資產;嚴禁弄虛作假,塗改、轉移、銷毀企業帳目;嚴禁抽逃企業資金;嚴禁突擊花錢;嚴禁私分錢物和侵吞國有財產;嚴禁從企業調撥資金和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對那些不執行中央政策,不遵守紀律,不聽招呼,頂風違法違紀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交接企業的檢察院要緊緊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加強與地方交接工作辦公室(或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門)的聯繫,積極配合他們的工作,認真做好企業的交接。對撤銷和移交企業的人員,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安置等善後工作,保持人心穩定。對經嚴格審批保留的企業,要加強管理,依法規範經營,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在人、財、物等方面與檢察機關實現徹底脫鉤。在保留企業任職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機關行政職務,其工資、福利待遇只能享受一頭。保留企業實行立核算,主管部門不得從保留企業提取或報銷費用。保留企業不得冠以檢察機關名稱,不得利用檢察機關的權力和影響從事經商活動,一律不得接收企業掛靠。
五、要抓緊搞好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的測算工作。
中央已經明確,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各級財政在編制明年預算時,要把政法機關所必須的經費列入預算,不留缺口,以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使廣大幹警的待遇不受影響。高檢院已就檢察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後的經費保障問題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也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就經費保障問題作出測算,積極向地方黨委和政府匯報、反映,爭取支持,主動與財政部門商量、溝通,及早確定預算,確保各項經費的開支。同時要引導廣大檢察幹警從我國當前的國情出發,正確認識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講黨性、講奉獻,繼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辦事的精神,落實好中央的重大決策。
19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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