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
  • 下發時間:2012年12月31日
  • 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類型:政府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99號,以下簡稱《紀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各項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在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做好《紀律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經報請部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不斷發展,社保經辦隊伍不斷壯大。廣大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始終堅持以人民的利益為重,默默無聞,自覺奉獻,甘耐清貧,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但也要看到,社會保險經辦過程中涉及基金收、管、支和個人權益信息的管理與維護,本身也存在著較高的職業風險。近年來,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違法違規事件時有發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此,《紀律規定》首次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經辦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遵守的20項紀律,其中多項紀律直接涉及經辦業務,針對性強,對於增強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紀律觀念,加強廉政建設,樹立良好形象,促進社會保險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必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結合本系統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落實方案,確保將《紀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狠抓貫徹落實
要加強《紀律規定》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各級經辦機構領導幹部特別一把手要帶頭學習。要通過學習宣傳,讓所有的工作人員都熟悉了解並嚴格遵守《紀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要採取各種有效方式組織開展學習宣傳,讓《紀律規定》真正入眼、入腦、入心。所有經辦機構(包括基層公共服務平台)都要在醒目位置張貼《紀律規定》。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確定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監督舉報電話應與《紀律規定》一起在服務視窗公示。要將貫徹落實《紀律規定》與開展經常性的廉政教育緊密結合起來,結合案例分析,切實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效果。要以貫徹《紀律規定》為抓手,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風險管理。要根據工作實際,定期梳理業務風險點,將《紀律規定》涉及的業務環節作為高風險點,採取多種控制手段,防範和降低風險,最大限度的減少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強化監督檢查
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抓好自身學習貫徹的同時,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各級經辦機構貫徹落實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加強督促檢查,明確工作和時間要求,定期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本通知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部中心將利用多種方式,對各地經辦機構學習貫徹落實《紀律規定》情況開展檢查並適時進行通報。
附: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2013年4月16日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各項制度,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一、嚴格社會保險審批事項。堅持政務公開,按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式辦事。
(一)不準違規審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提前退休;
(二)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定工傷康復機構和協定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資格審查事宜;
(三)不準違規核定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擅自減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核銷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嚴格社會保險標準制定。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
(四)不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社會保險事項評審評定專家名單,干預專家評審意見;
(五)不準違規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範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目錄等制定調整事宜;
(六)不準違規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定工傷康復機構和協定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費用結算標準。
三、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堅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七)不準私自或與他人串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會保險基金;
(八)不準違規擴大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使用範圍;
(九)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嚴格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堅持落實內控制度,推進逐級授權、逐級審查和分段分崗專人負責制。
(十)不準弄虛作假,違規為超齡、虛假身份等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十一)不準隱匿、滯壓社會保險費或將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之外的資金賬戶;
(十二)不準擅自擴大社會保險待遇發放範圍,增減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變更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標準,違反審批程式,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支付社會保險基金;
(十三)不準虛列、虛報、虛增支付項目,或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五、嚴格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堅持分權制衡原則,科學設定信息系統用戶許可權,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流程。
(十四)不準偽造、篡改、擅自銷毀參保人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資料;
(十五)不準違規外泄各類業務信息和重要數據;
(十六)不準在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政府採購過程中圍標串標、明招暗定、以次充好、迴避招標或利用其他手段謀取私利。
六、嚴格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堅持依規監督,依法處理。
(十七)不準接收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其他活動安排;
(十八)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監督檢查項目和程式;
(十九)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
(二十)不準擅自改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結論,違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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