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真做好公司撤銷、合併善後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於認真做好公司撤銷、合併善後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90.07.19由郵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真做好公司撤銷、合併善後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郵電部
  • 頒布時間:1990.07.19
  • 實施時間:1990.07.19
郵電部的公司撤併留方案,最近已經全國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審核批准並下發,即將全面付諸實施。為了認真做好被撤併公司的善後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精神和人事部、勞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通知要求,結合郵電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被撤併公司的人員安排
(一)被撤併的公司中,屬於全民所有制的人員,郵電企、事業單位招收調入公司的契約制人員和公司按規定接收的軍轉幹部、復員退伍軍人,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應由公司主管部門通過內部消化的辦法,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量才使用,妥善安排。
(二)被撤併公司原屬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的人員,應安置在集體所有制的單位。
(三)被撤銷公司中屬於從社會上招聘的人員,公司主管部門應儘量予以安置;安排有困難時,可以解聘。對辭退的人員,視公司的經濟狀況,有條件的可給予回鄉路費和一次性的少量補助。
(四)確定合併公司的人員,原則由併入公司負責安排。其中屬於從社會上招聘的人員,按第(三)條規定辦理。部分人員隨業務、工程及資產轉移到併入公司。
(五)鼓勵和允許被撤併公司的人員,自行聯繫工作單位和自謀職業,公司主管部門和併入公司應積極協助辦理。對從外單位調入被撤併公司的人員,經洽商同意,準許調回原單位;對被撤併公司從外單位借調的人員、招聘外單位停薪留職的人員及外單位離、退休的人員,應退回原單位或解聘。
(六)被撤併公司中符合離、退休條件的人員,應由公司主管部門或原調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離、退休手續。
(七)被撤併公司的負責人和有關財務、採購等人員,在資產、債權債務未清算和移交工作未結束前,不得辦理調離手續。對涉及違法違紀案件的人員,在案件未查清和未作結論前,不得調離。
(八)被撤併公司有關人員的調動和解聘,直接涉及個人利益,各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做好細緻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可簡單從事。各相關人員應從大局出發,服從組織分配。對沒有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服從安排的人員,公司主管部門或調入單位可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被撤併公司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理
(一)對被撤併的公司,應由公司主管部門(含掛靠單位,下同)組織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小組,制訂清理方案和實施辦法,負責對公司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清查小組的人員名單、清理方案和實施辦法,凡撤併的公司屬於縣郵電局的,應報相關地、市郵電局審批;其餘報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部直屬相關局級單位審批,並接受當地財政、稅務、銀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被撤併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須對公司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專項資產進行徹底清查盤點,編造清冊,核對帳目,做到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帳帳相符。遇有不符,必須查明原因。所有帳外資產也應當按規定清理,登記入帳,編制清算表,由清算小組負責檢查核實,並及時控制被撤併公司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嚴格控制支出。
(三)被撤併公司資產清查中,發生盤盈、盤虧、報廢和其他損失,應核實數額、查明原因和責任。對國有資產的劃轉、核銷和收繳,須報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部直屬相關局級單位審批。
1.被撤併公司原租出、借出的財產,應與對方協商,提前終止租借協定,限期收回。
2.對被撤併公司的庫存商品,經報請公司主管部門同意,可計價劃轉郵電其它公司就地處理或委託其它商業部門銷售,收回資金。
(四)被撤併公司的各項存款、借款,所有應收、應付、暫收、暫付等款項,應同開戶銀行逐一核對清楚,同有關單位和個人核對清楚。所有的款項,應收回的要抓緊收回,應償還的要及時償還。對被撤併公司尚未到期的債權,應由公司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單位按期收回。
(五)對確定撤併的公司,應先行停業,進行內部清理。公司自被確定撤併之日起,即行停止提取各項專用基金。對於清算結束前為維持正常活動和維護財產所發生的費用,如職工工資、物價補貼、福利醫療費用、辭退人員回鄉路費和一次性少量補助及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維護財產必不可少的管理費等支出,應從處理財產物資和清理債權收回的銀行存款、現金結餘中解決;並編制預算,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按批准的計畫開支。
被撤併的公司屬於聯營公司,投資單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屬全民所有制單位但財務上分屬中央國營、地方國營的,支付清理費用後剩餘的資金,按原來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六)被撤併的公司,經過清理髮生虧損的,各郵電單位不得用國家的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抵償債務;郵電單位投資或者分享收益的,由相關郵電單位用預算外資金予以解決;屬於聯營公司的,按原來投資比例分擔;公司主管部門沒有投資、不分享收益、又不是聯營公司的,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確實解決不了的,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或放到公司清理整頓後期處理。
(七)被撤併的公司按下列程式清償債務:
1.合理的工資、生活費;
2.依法應繳納的各種稅款;
3.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機構貸款;
4.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申請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八)被撤併公司的資產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1.公司在同一郵電主管部門內並轉,公司的國有資產須經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部直屬相關局級單位審核後,計價劃轉。
2.公司合併方和併入方的郵電單位屬不同預算級次的,或者屬不同地區之間的公司合併的,其資產的有償轉讓,須由雙方郵電單位提出意見,報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部直屬相關局級單位審批。
3.全民所有制公司資產併入非全民所有制的,一律實行有償轉讓。對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固定資產,應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的方法須由公司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或部直屬相關局級單位報部審批,評估結果報部備案。
(九)被合併公司的資金和未清償完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方公司與併入方公司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被撤併公司的財產轉移和處理,均應按照規定的財務手續辦理交接。
(十)被撤併的集體所有制公司或以集體所有制資金投資為主的聯營公司,其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理,按照有關規定或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一)清算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在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任何人,不得抽調和轉移資產,不得私分或變相私分資產,不得濫發獎金、補貼和揮霍浪費。對於有違法行為的,必須依法處理。
三、被撤併公司契約的履行和業務的銜接
被撤併的公司原已簽訂的契約和未了結的業務事項,應由清算小組進行全面清理。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然有效,由公司主管部門、併入公司或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繼續履行。對其中有的契約,可與對方協商,簽訂協定,提前終止契約。對無效的契約,應通過協商或依法解除契約。對被撤併公司未了結的業務事項,由公司主管部門、併入公司或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繼續完成。
四、公司撤、並、改、留應辦理工商變更、註銷和重新登記註冊手續
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被撤銷、合併、改變公司名稱和確定保留的公司,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公司變更、註銷或重新登記註冊手續。對改變公司名稱、變更法人代表等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被撤併的公司,應辦理註銷手續;對確定保留的公司,應辦理重新登記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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