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做好撤併公司善後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做好撤併公司善後工作的通知》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1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0]8號
【發布日期】1990-02-16
【生效日期】1990-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撤併公司善後工作的通知
(1990年2月16日皖政〔1990〕8號)
為做好撤併公司的善後工作,鞏固清理整頓公司成果,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秩序,現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作如下通知:
一、公司撤併留的決定,由各級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通知其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審計、物價、人事、勞動、銀行、公安等部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撤併公司的善後工作,使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
二、確定撤銷的公司,應先行停業,由公司的主管部門根據其債權債務情況,成立清算組織。沒有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公司,由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織。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收繳其公章,並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上加蓋“停業清算”戳記,同時出具刻制清理債權債務專用章的證明,經公安部門批准刻制清理債權債務專用章。
清算組織要對公司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用基金以及帳外資產等徹底盤點清查,編造清冊,核對帳目,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撤銷公司的清算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其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通知所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按規定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公司在清算期間,除正常的工資、物價補貼、福利醫療費、辭退人員返程路費及正當的費用支出外,停止提取其他費用。提取上述費用,應編制預算,全民所有制公司(含全民與集體聯營公司)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集體所有制公司(含集體與集體聯營、集體與個體聯營的公司)經主管部門批准,按計畫開支。否則,開戶銀行應拒絕支付。
三、清算組織在清算前可從撤銷公司的資金中撥留必要的清算費用。然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一)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各項稅款;(三)貸款和其他債務。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對發生虧損的,各級財政不予彌補;主管部門不得用財政撥款、銀行貸款抵償。主管部門投資或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門用預算外資金予以解決;主管部門沒有投資或未分享收益的,也應妥善予以處理。聯營公司按投資比例分擔。
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宣告破產的,按《破產法》處理。
全部債務清償後,資產還有剩餘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同級財政收回;全民與集體聯營公司,按比例收繳財政;集體所有制公司,由開辦或投資單位收回;沒有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公司,暫由當地財政部門收管。
四、確定撤銷的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簽訂新的契約;已簽訂的契約,在清算期間內能履行完的應當履行,超過清算期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經濟契約法》及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對涉外契約,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門繼續履行,或指定經外商同意的其他中方公司代理履行,保障外商利益。
五、撤銷公司的人員,按照人事部、勞動部《關於撤併公司人員安排的意見》(人調發〔1989〕12號、勞力字〔1989〕41號)的規定,妥善處理。屬於組織調動的,哪裡來回哪裡去;軍轉幹部、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由主管部門安排,個別安排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統一分配;公司自行招聘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解聘。主管部門和清算組織要切實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廣大幹部、職工要從大局出發,自覺服從組織安排。
六、確定合併的公司,由主管部門在接到合併通知三十天內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專用基金以及帳外資產等逐項登記造冊,辦好交接手續。有關債權債務、契約、人員等一起轉歸併入方。
合併公司的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辦理有關手續。同一主管部門所屬全民所有制公司合併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計價劃轉;非同一主管部門全民所有制公司合併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全民所有制公司併入集體所有制公司的,經當地財政部門批准後,實行有償轉讓;同一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公司合併的,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非同一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公司合併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以合併為名,平調集體所有制公司的資產。
七、對決定撤銷的公司特別是問題較多的公司,要依法審計,發現案件要認真查處,不能一撤了之。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親屬以權謀私和參與投機倒把活動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處理。對查處案件阻力大、民眾反映強烈的單位,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力量,徹底清查。對在辦案過程中說情袒護、徇私包庇的,要公開揭露,嚴肅處理。在公司的問題沒有查結前,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調離。
八、確定撤併的公司,嚴禁抽調資金、轉移資產、私分和變相私分錢物,嚴禁濫發獎金、補貼,揮霍浪費。違者要追究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公司撤銷後,由原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出具清結債權債務的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通知原開戶銀行註銷帳戶。合併的公司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十、經清理整頓後確定保留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重新審查登記事項,明確經營範圍。凡登記註冊事項有變化的,應重新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十一、撤併金融性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撤併金融性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工作的意見》(銀髮〔1989〕370號)辦理。
十二、對以國營、集體為名由私人或合夥投資開辦的公司,應重新確定其經濟性質。過去享受的減免稅、貸款利率等優惠待遇而形成的積累,該補繳的要補繳,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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