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的意見》是國務院於1992年11月2日發布的一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交通部等部門關於解決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意見的通知
- 審批部門:國務院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文號:國發[1992]65號
- 發布日期:1992-11-2
- 執行日期:1992-11-2
國務院批轉交通部等部門關於解決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發[1992]65號
發布日期:1992-11-2
執行日期:1992-11-2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交通部、國家計委、公安部、商業部《關於解決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解決家住農村遠洋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
交通部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遠洋運輸船隊和海上救助打撈船隊,是我國遠洋航運的兩大骨幹專業隊伍,他們的工作為保證國家外貿重點物資、特殊物資和急需物資的運輸,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保障海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履行國際雙邊救助協定和海上安全國際公約,提高我國的國際威望等都作出了重要貢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比較顯著。
遠洋船員長時間遠離祖國和親人,工作環境惡劣,生活非常艱苦。特別是家住農村的遠洋船員(約占船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實際困難很多。這些問題不僅影響遠洋航運隊伍的穩定,而且也影響我國遠洋航運事業的發展。
為了調動家住農村遠洋船員的積極性,為發展我國遠洋航運事業多做貢獻,進一步提高我國遠洋航運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採取措施解除這些船員的後顧之憂是必要的。為此,擬在一九九四年底之前基本解決符合條件的家住農村遠洋船員(以下簡稱農村船員)家屬的“農轉非”問題。
一、解決農村船員家屬“農轉非”的範圍和條件是:在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遠洋運輸的公司所屬船舶上工作的幹部船員及固定工船員和在上海海運管理局、廣州海運管理局、大連輪船公司及上海、廣州、煙臺海上救助打撈局船舶上從事國際遠洋航運工作的幹部船員,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到上述各單位且現在仍在船上工作的,其配偶和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十五周歲及以下的子女(包括超過十五周歲的在校中學生或因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
二、為了減輕農村船員家屬“農轉非”對城市的壓力,可採取兩種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一)擔任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一等和通用電機員、報務員及政委職務的幹部船員,可在其公司所在地辦理家屬“農轉非”,如在公司所在地辦理有困難,也可在其家屬所在地的縣(市)、鄉、鎮辦理“農轉非”。
(二)其他船員家屬的“農轉非”,在其家屬所在地的縣(市)、鄉、鎮辦理。
三、辦理農村船員家屬“農轉非”,由船員所在公司(局)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交通部審核。經審核認定後,屬於在公司所在地辦理“農轉非”的,經公司所在地的地(市)以上公安、糧食部門批准,由當地戶口登記機關和糧食部門辦理落戶、供糧手續;屬於在家屬所在縣(市)、鄉、鎮辦理“農轉非”的,經家屬所在地的地(市)公安、糧食部門批准,由當地戶口登記機關和糧食部門辦理落戶、供糧手續。
農村船員家屬“農轉非”所需指標,列入國家計畫。根據交通部匯總核實的數字,分別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由各地負責安排。
四、為了確保遠洋船員隊伍的穩定,凡家屬已辦理“農轉非”的船員,除確因工作需要並經公司批准調離船舶外,一般應繼續在船上至少工作十年。
五、為減輕農村船員的家庭負擔,對不符合“農轉非”條件(不包括契約制工人)或雖已符合條件,但尚未辦理“農轉非”的農村船員家屬,可根據他們的實際承受能力和自願的原則,在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等的情況下,可以不承包責任田。對已在當地縣(市)、鄉、鎮辦理“農轉非”的農村船員家屬,為了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在當地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保留宅基地。
六、解決農村船員家屬“農轉非”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既關係廣大船員及其家屬的切身利益,又關係國家航運的發展。請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加強領導,嚴格執行以上政策規定,嚴禁各行其是、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交通、計畫、公安、糧食等部門在辦理農村船員家屬“農轉非”時,要密切配合,熱情服務,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交通部
國家計委
公安部
商業部
1992年9月28日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