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自治區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規範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以下簡稱失信記錄)的發布管理工作。推動失信記錄的共享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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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以下簡稱失信記錄)的發布管理工作,推動失信記錄的共享和適用,根據財政部《關於報送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辦庫〔2014〕526號)、《關於加強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發布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15〕26號)檔案精神,現就做好我區政府採購失信記錄發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失信記錄的適用情形
受到財政部門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並列入失信記錄名單的政府採購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
(一)三萬元以上罰款;
(二)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三)在一至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二、失信記錄的主要內容
失信記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罰結果、處罰依據、處罰日期和執法單位等。
三、失信記錄上報要求
1.各地、州(市)財政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級、審核匯總縣(市)級失信記錄情況,並將相應處罰檔案、處罰依據等,統一上報自治區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2.失信記錄每月匯總上報一次,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失信記錄匯總表、處罰檔案及處罰依據等,以電子版形式報自治區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統一發布。如當月無失信記錄,應以空表形式進行上報。2014年12月份集中上報失信記錄以後新產生的失信記錄,請於2015年4月5日前一併上報。
3.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失信記錄的收集、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並於2015年3月20日前將本地區負責失信記錄管理工作的人員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報自治區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財政部財辦庫〔2014〕526號檔案、財辦庫〔2015〕26號檔案均已在新疆政府採購網公布,請查詢。
4.對失信記錄收集、審核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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