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為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維護正常的商標工作秩序,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2月12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截止2019年3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日期:2019年2月12日
  • 實施日期:待定
  • 當前版本:徵求意見稿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關於就《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起草的《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公眾號,查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14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圍繞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傳送至:詳見參考連結
二、傳真:詳見參考連結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二處 郵編100088(請於信封左下角註明“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
附屬檔案:1.《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2. 關於《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2月12日
附屬檔案1
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維護正常的商標工作秩序,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對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並且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是指:
(一)摹仿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攀附他人商譽;
(二)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當攫取他人商譽;
(三)明知或應知存在其他在先權利,但仍搶先申請註冊與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標;
(四)重複申請商標註冊,明顯具有不正當目的;
(五)短時間內大量申請商標註冊,明顯超過合理限度;
(六)申請商標註冊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沒有對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七)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
(八)幫助他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代理進行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述類型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
第四條 對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應當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以下處理:
(一)對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並說明理由,沒有正當理由或者證據不足的,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五條駁回申請或者不予註冊;
(二)取得商標註冊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三)轉讓取得的註冊商標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所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不予核准;
(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的,屬於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對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除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予以通報,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取得的註冊商標數量並予以標記;
(三)各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不予資助、扶持和獎勵;已經資助、扶持或者獎勵後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的,根據情節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的年度起五年內對該主體及其關聯主體不予資助、扶持或者獎勵;
(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整改約談,商標行業協會對該機構及有關商標代理人依法採取行業自律措施;
(五)通過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騙取資助、扶持、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採取本規定第五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七條 各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積極引導公眾和商標代理機構依法申請商標註冊,規範公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舉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撤銷。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9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將對“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
徵求意見稿提出,對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除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依法採取懲戒措施。通過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騙取資助、扶持、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非正常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也將依法懲戒。
據介紹,徵求意見稿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著力解決實踐中法律依據不明確等問題,同時強化綜合監管,將商標審查、管理流程內規制手段與信用記錄、數據統計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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