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以中紀發〔2010〕14號印發《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協調配合、整改落實、紀律與監督、附則5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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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紀發〔2010〕14號
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紀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10年4月1日
檔案全文
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以下簡稱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開展。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增強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第四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幹部民眾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營造自覺接受監督、幹部民眾積極參與、有利於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協調配合
第五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在接到巡視通知後,應當設立巡視工作聯絡組,負責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進行溝通聯繫,協調安排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將巡視工作聯絡組組長及成員名單、責任分工、聯繫方式在巡視組進駐前通報巡視辦。
第六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在接到巡視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籌備巡視工作動員會及其他有關會議;
(二)準備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基本情況及述職述廉材料,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和本級退出領導班子崗位老同志人員名冊、聯繫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視組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組織有關機關、部門配合巡視工作;
(四)其他配合、協調工作。
第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巡視組進駐後,負責以下工作:
(一)與巡視組組長商定配合開展巡視工作的有關事項;
(二)主持召開巡視工作動員會,並對配合巡視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條 巡視工作動員會結束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應向巡視組匯報工作情況,並組織有關單位作專題匯報。
第九條 被巡視地區應當及時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範圍、監督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巡視組的聯繫方式、信訪接待方式等情況;被巡視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內部通報等方式在本單位、本系統公布上述情況。公布內容事先應當經巡視組組長審核。
第十條 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協助巡視組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二)安排有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等工作;
(四)安排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協助巡視組做好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工作;
(五)巡視組需要協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幹部民眾與巡視組進行個別談話時,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
第十二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機關、部門要按照巡視組的要求提供開展巡視工作必需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賬目、檔案、會議記錄等。
第十三條 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要及時將下列情況向巡視組通報:
(一)擬召開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黨委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行政領導班子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會等重要會議以及擬舉辦的重大活動;
(二)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被立案查處或者擬對重要幹部進行調整的情況;
(四)擬作出的事關本地區、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部署;
(五)其他需要向巡視組通報的重要情況。
第十四條 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要配合巡視組做好相關信訪工作,及時將巡視組移交的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通報巡視組。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向巡視組反映問題的集體上訪事件,在聽取巡視組意見後進行妥善處置,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巡視組。
第十五條 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按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要進行專題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向巡視組反饋。
第三章 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按照巡視組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聽取巡視組對本地區、本單位巡視情況的反饋。
第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巡視組按規定反饋的問題和意見,應當在黨委常委會議或者黨組會議上進行專題研究,分析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時限,認真進行整改。
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自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通過巡視辦報送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整改結束後,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外,被巡視地區的整改情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市(地、州、盟)黨委領導班子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範圍內公布;被巡視單位的整改情況應當在中層以上幹部範圍內公布。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問題的整改情況,被巡視地區要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被巡視單位要通過內部通報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幹部民眾監督。
第十九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巡視組反饋的情況、提出的工作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巡視組作出說明。意見不統一時,也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反映。
第二十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收到巡視辦按照規定移交的辦理事項後,應當召開黨委常委會議或者黨組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制定辦理方案,組織落實,並按照規定的時限向巡視辦反饋辦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接受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受紀檢機關或者組織部門委託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或者提醒談話時,應當實事求是地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要配合巡視組做好巡視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和廉潔自律等工作,不得贈送禮品、禮金,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為巡視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其本人支付的費用,不得邀請參加慶典、剪彩等活動,不得安排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舞會等。
第二十三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的;
(五)對反映情況的幹部民眾以及巡視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干擾巡視工作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和幹部民眾可以對巡視組和巡視工作人員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權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