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

《關於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4號)關於“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航空經濟示範區試點”的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民航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3〕4號)明確的部門分工,為推動臨空經濟示範區健康有序發展,經商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於2015年6月24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
  • 來源:政商匯
  • 發布單位國家發改委民航局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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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臨空經濟區是依託航空樞紐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提供高時效、高質量、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集聚發展航空運輸業、高端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而形成的特殊經濟區域,是民航業與區域經濟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相互提升的重要載體。近年來,有關地方積極推動臨空經濟區發展,取得了初步成效。選擇若干條件成熟的臨空經濟區開展試點示範,有利於發揮比較優勢、挖掘內需增長潛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增強輻射帶動作用,對於促進民航業發展、最佳化我國經濟發展格局、全方位深化對外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4號)關於“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航空經濟示範區試點”的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民航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3〕4號)明確的部門分工,為推動臨空經濟示範區健康有序發展,經商有關部門,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先行先試,重點依託大型航空樞紐,著力最佳化發展環境,不斷深化開放合作和改革創新,遵循航空經濟發展規律,引導和推進高端製造業、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構建以航空運輸為基礎、航空關聯產業為支撐的產業體系,推動低污染、低環境風險產業與城市融合協調發展,把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成為現代產業基地、區域物流中心、科技創新引擎和開放合作平台,為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最佳化布局。認真總結既有經驗,客觀分析現實條件,結合國家戰略安排和區域發展需要,統籌考慮全國民用機場布局和機場總體規劃,最佳化整體布局,推動資源最佳化配置與要素合理流動,促進有序開發。
集約節約、保護耕地。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嚴控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統籌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挖潛,最佳化開發利用格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進土地利用模式創新。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加強規劃和政策引導,立足比較優勢、突出區域特色,合理確定發展方向和重點,把握準入標準,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有力有序、穩步推進。嚴格控制總量、重視發展質量、適度超前布點,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成熟一個、推進一個,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檢查和跟蹤指導。
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先行先試,著力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二、設立條件
臨空經濟示範區包括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航空經濟示範區等類型。申報設立臨空經濟示範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臨空經濟示範區應符合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最佳化經濟發展空間格局的總體要求,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行政區劃清晰明確。
(二)臨空經濟示範區原則上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或者其他區位優越、物流便利、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大城市布局。
(三)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年貨郵吞吐量應在10萬噸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萬人次以上,空域條件較好,現代交通運輸體系較為完善,便於開展聯程聯運和陸空銜接,有一家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或若干家大型物流公司入駐;適當考慮通用航空基礎好、航空製造業發展潛力大的地區。
(四)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周邊現有產業園區基礎良好、特色突出,產業結構合理、臨空指向性強,基礎設施和管理服務體系比較完善,周邊貨運集疏運網路系統與機場貨運能力匹配,有利於承接與集聚發展相關產業。
三、申報程式
臨空經濟示範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以下程式復函設立:
(一)省級或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設立臨空經濟示範區的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臨空經濟示範區總體方案及與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一致的有關說明,機場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評估檔案等材料,同時抄送民航局。
(二)根據國家戰略需要和區域經濟發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各地發展實際和前期工作基礎,對符合設立原則與條件的臨空經濟示範區申報材料,送民航局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出不予設立的意見:
1、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城市在申報年度之前的五年內有嚴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淨空管理規定行為的;
2、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城市資源環境類約束性指標完成進度落後於時間要求的;
3、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各部門意見匯總後,依據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等要求,對符合設立條件的臨空經濟示範區規劃範圍、功能定位、發展目標、產業布局、主要任務、支持政策等提出意見,並會同民航局函復省級或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
(五)省級或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函復意見,進一步完善臨空經濟示範區總體方案,組織編制臨空經濟示範區發展規劃,報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批覆並印發實施,規劃編制實施中要加強與國家總體規劃和有關區域及專項規劃的銜接。
四、建設任務
(一)最佳化空間發展布局,促進區域協同發展。按照節約集約發展理念,推進“多規合一”,規範空間開發秩序,著力推進與城市規劃、交通基礎設施規劃以及區域規劃的有機銜接,統籌考慮包括航空港區、綜合服務區、產業集聚區、現代物流區、生態防護區等在內的功能分區,形成暢通高效的交通網路、綠色宜居的生活環境、集約有序的城市空間。
(二)推進航空樞紐建設,構建立體交通系統。提升機場客貨運功能,加快航空貨運倉儲設施和貨運轉運中心建設,完善物流轉運設施,提高貨物換裝的便捷性和兼容性,拓展最佳化航線網路,完善陸路、水路交通運輸體系,加快發展多式聯運,促進航空、公路、鐵路、水運等多種運輸方式高效銜接、互動發展,打造“門到門”快速運輸系統,提高客貨運中轉效率和機場服務水平。
(三)發展優勢特色產業,構建高端產業體系。依託航空貨運網路,發揮產業和市場優勢,積極引進發展航空設備製造及維修、電子信息等高端製造業,發展壯大航空物流、專業會展、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促進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協作,打造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推動產業創新升級,形成以航空運輸為基礎、航空關聯產業為支撐的高端產業體系。
(四)提升開放門戶功能,輻射帶動區域發展。創新對外開放體制機制,推進民航管理先行先試,研究推進航權開放,加快航空口岸建設,促進通關便利化,構建國際化營商環境,提升參與國際產業分工層次,建設富有活力的開放新高地;發揮交通、產業和開放優勢,強化產業集聚和綜合服務功能,延伸面向周邊區域的產業鏈和服務鏈,實現更大範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的資源配置,促進合作共贏。
(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統籌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堅持生態優先,嚴格建設項目及產業準入門檻,嚴禁開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儘量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強化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等用地指標的整體控制,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著力改善生態質量。
五、職責分工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局和有關部門結合職能,切實加強對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的指導,在政策實施、項目建設、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並及時總結可推廣、可複製的先進經驗,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作為建設管理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要求,認真落實國家支持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有關政策,並在自身許可權內研究制定有關扶持政策,涉及有關專項支持政策應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重大項目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另行報批。
六、監督考核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局對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指導有關地方採取自我評估、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對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出現的違規現象督促整改。
(二)省級或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要跟蹤掌握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情況,分解落實各項建設任務,並結合條件變化和實施情況適時開展規劃修編,有關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並抄送民航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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