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監管,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省廳決定對2011年至2014年中央和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2011年至2014年中央和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包括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重金屬污染防治項目、農村環境整治項目、自然保護區管護項目、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監測執法業務用房項目和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不含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和運營補助類項目。
二、檢查內容
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項目實施程式、工程質量、環境效益、資金績效、項目驗收及相關檔案資料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方法
這次檢查計畫採取項目單位自查和市縣環保局全面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在項目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各市州組織所屬市、縣、區對本區域範圍內的項目(含大型火電企業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核查項目實施情況,形成本市州檢查情況報告。
四、各市州於2015年11月30日前將本市州檢查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匯總表分別以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省廳規劃財務與國際合作處。檢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檢查工作概述。簡要說明項目檢查對象、工作安排、檢查項目數量、檢查工作方法等。
2.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包括每年項目安排、資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況、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情況、竣工驗收等。
3.項目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建設手續是否完備,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政府採購)制、預決算制、契約制、竣工驗收制及檔案管理等制度執行情況。
4.項目實施與管理的經驗和資金績效。總結項目實施過程中成熟有效的經驗和資金績效。
5.項目實施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對2015年上半年組織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專項檢查中指出的問題要重點說明整改情況。
6.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針對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項目決策、加強項目監管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