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是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就大灣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發布的通知。

2019年3月14日,《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9〕31號)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23〕34號)發布《關於延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延續至2027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至 2027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19〕31號
通知全文,政策延續,答記者問,

通知全文

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31號
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深圳市稅務局: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現就大灣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適用範圍包括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和肇慶市等大灣區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4日

政策延續

2023年8月18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聯合發布《關於延續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34號),該通知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答記者問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並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出台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粵港澳大灣區不僅要建成充滿活力的世界級城市群、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支撐、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還要打造成宜居宜業宜游的優質生活圈,成為高質量發展的典範。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來大灣區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出台了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並對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人才實際的稅負水平明顯降低,對於大灣區廣聚英才將起到積極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2.問: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是如何認定的?
答:目前,國際上和我國對於“人才”並無統一適用的判定標準,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對於“人才”的需求和界定也各不相同。為了更好地滿足大灣區的實際需要,《通知》規定,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即由廣東省、深圳市確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辦法。這樣使優惠政策與地方的實際需求相吻合,更好地發揮政策的激勵效果。
3.廣東橫琴、深圳前海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檔案為何廢止?
答:自2013年起,已在廣東橫琴、深圳前海,以及福建平潭實施了港、澳、台居民、境外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廣東橫琴、深圳前海屬於粵港澳大灣區的範圍,此次出台的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後,將覆蓋橫琴、前海兩地的已有政策,因此,廣東橫琴、深圳前海原有的兩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檔案自新政策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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