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在1988.10.3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8.10.31
- 實施時間:1989.01.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由各級財政撥付給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單項在一定數額(具體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確定)以上的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和專項補助,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
凡向財政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均應就用款理由、計畫規模、預期效益等事項填報專項資金申報表;屬臨時性追加的,由主管部門專項申報。要堅持多渠道、多形式辦事業的方針,對屬於多渠道集資合辦的項目,在申報前,須先落實其他資金來源。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對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根據工作任務、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在審批時,應對申請項目的計畫規模、實施條件、項目概算、預期效益等進行綜合考察,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予以審定,審定後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下達專項資金通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情況需改變資金的,在書面報請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凡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用款單位需填寫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按月或按季向財政部門報送。
(三)管理專項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設定“專項資金管理台帳”進行日常管理;要會同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項目完成後,用款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及時進行驗收。當年不能完成的項目,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條 獎懲
(一)項目完成後的專項資金結餘,屬客觀原因形成的,財政部門應予收回;屬用款單位主觀努力形成的,可由主管部門或用款單位安排其他項目使用。
(二)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項目超支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和由於主觀原因造成項目拖期或達不到預期要求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制裁,包括收回專項資金,在一定時期暫停核批專項資金以及相應扣減正常經費等。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向中央財政申請專項資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