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儀器設備更新和危房修繕專項資金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93.08.23由國家科委,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儀器設備更新和危房修繕專項資金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3.08.23
- 實施時間:1993.01.01
第一條 為逐步改善科研單位的工作條件,加強儀器設備更新和危房修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關於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家財政專項撥款,主管部門專項補貼,科研單位從收入、折舊基金中安排的資金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原則
(一)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根據國家有關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國家優先及重點發展領域,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支持一批重點院所的儀器設備更新和危房修繕。
(二)各主管部門在對所屬科研單位儀器設備、房屋及其他科研設施的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分年度的《儀器設備更新和危房修繕專項資金申請表》,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審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儀器設備的更新購置;危險房屋的修繕與改造;基礎設施的維修與改造。
(二)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情況需改變資金用途的,須報請國家科委和財政部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
凡申請專項資金的科研單位,應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提出具體項目內容、項目預算和自籌資金能力,上報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要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對所屬科研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匯總,編制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並就用款理由、計畫規模、預期效益等事項寫出詳細說明,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的申報,一般每年一次,屬特殊性臨時追加,由主管部門專項申報。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
國家科委、財政部對各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科技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在審批時,將對申請單位的儀器設備、房屋及其科研設施的現狀,申請項目的規模、實施條件、項目預算、預期效益等進行重點考察,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予以審批,審批後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下達專項資金通知。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一)為管好用好專項資金,各部門應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台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項目完成後,各部門應及時向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將會同各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進行重點驗收和檢查。當年不能完成的項目,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為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使國有資產能夠保值和增值,經上級部門批准,科研單位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科研開發經營活動,應按固定資產所占份額,參與收益分配,其收益全部用於儀器設備的更新購置和危房修繕。
(四)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凡用國家科委和財政部撥付的專項資金購置的設備,均應掛上“財政部、國家科委專項資金購置設備”的標牌。
第八條 獎懲
(一)項目完成後的專項資金結餘,屬客觀原因形成的,應予收回;屬用款單位挖掘潛力、加強管理、節約支出等原因形成的,可由主管部門或用款單位安排其他項目使用。
(二)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項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的和達不到預期效益的,要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包括收回專項資金,在一定時期暫停核批專項資金以及相應扣減正常科學事業費預算等。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可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度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