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6.04.05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4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4月05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百年大計、質量第一”方針,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及時調查處理建設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鐵道部投資或合資建設的各類新建、改(擴)建鐵路工程。
第三條 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檔案要求或達不到本工程所採用的質量標準,一般需作返工、加固處理的均構成工程質量事故。
第四條 工程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類。一般質量事故仍按部現行規定辦理,重大質量事故按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凡因工程質量低劣導致工程報廢,影響建築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均屬工程重大質量事故。
第六條 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由於工程質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級重大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處理困難,推遲建設項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於工程質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二級重大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2、加固處理困難,影響建設項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於工程質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三級重大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2、因加固處理,推遲工程完工時間;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傷20人以上。
(四)、由於工程質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四級重大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鐵路建設建立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各局級施工企業和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按季度填報工程質量事故統計報表(含一般工程質量事故),上報部工程建設監理總站和建設司。
第八條 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部位或工點應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
第九條 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用電話或電傳、電報,報告所屬局(集團公司)、院、總公司和建設單位,並通知設計、監理(或監督)單位駐現場有關人員。局(集團公司)、院、總公司和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立即上報部工程建設監理總站和建設司。
第十條 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三天內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按第十三條規定逐級上報。報告內容包括:
(一)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二)發生的簡要經過、損失情況;
(三)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採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處理方案及工作計畫;
(六)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一條 路外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分包鐵路工程,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由承擔總包的鐵路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負責事故的上報,並納入該總包企業的事故統計。路外施工企業直接承擔鐵路工程施工任務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上報部工程建設監理總站和建設司。
第三章
事故調查及責任處理
第十二條 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做到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者,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第十三條 凡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工程質量事故,屬一級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由部組織調查;屬二級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由部建設司組織調查;屬三級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由部工程建設監理總站組織調查,部建設司派員參加;工程建設監理總站派員參加。
第十四條 凡因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其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除按鐵道部勞動安全有關規定執行外,有關事故報告應同時報建設主管部門;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第十三條許可權劃分,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必須: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損失情況和原因;
(二)組織技術鑑定;
(三)查明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責任者,以及責任性質;
(四)提出工程處理的方案;
(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七)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如實向調查組提供事故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對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單位,應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並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資質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直接責任單位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對工程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對事故責任單位和領導要加重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