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業務規定》的通知在1994.12.0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業務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4.12.03
- 實施時間:1995.01.01
現發布《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業務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業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發布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交通部、財政部、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通(1993)35號《國務院批覆通知》精神,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統一車購費徵收業務程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部、財政部負責全國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含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省市交通廳、局”)負責本省(區、市)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各省市交通廳局應設定相對獨立、名稱統一的車購費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征管機構”),具體負責本省(區、市)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市、州)、縣可根據業務需要,由省市交通廳、局決定設定相適應的車購費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縣級征管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市、州)、縣車購費徵收業務。
第三條 省級征管機構具體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根據本省(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徵收業務工作制度和實施細則。
2、負責對本省(區、市)所轄征管機構的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總結交流經驗,並進行業務培訓工作。
3、負責本省(區、市)車購費徵收的宣傳工作,協調征管機構同公安、農機、軍隊、武警等有關部門工作關係,共同做好車購費徵收稽查工作。
4、負責編制和下達本省(區、市)的年度車購費徵收計畫,定期編制財務和統計報表、年度會計決算。負責車購費徵收業務有關帳卡表的印製,負責票證的保管和發放工作,並監督票證的使用情況。
5、負責本省(區、市)車購費徵收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等項工作,並負責及時向上級報告徵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重大問題。
6、負責處理有關車購費徵收稽查方面的來信來訪和行政複議工作。
7、負責車購費徵收費款的匯集、解繳工作。
8、審核並辦理符合交通部、財政部規定免徵車購費車輛的免徵、免辦車購費手續。
9、制定地、縣級征管機構工作職責。
第四條 車購費征管機構可根據徵收業務量大小和“管證不開票,開票不收款,收款不管證”的原則,合理配備有關人員,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對外設定征費視窗的征管機構,其徵收部門應設立審核、開票、收款、建檔和檔案管理等崗位。各崗位職責如下:
(一)審核:負責審核繳費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計算車購費應徵費額,登記《車購費審核記錄表》(見附屬檔案一)。
(二)開票:負責覆核《車購費審核記錄表》,填寫車購費收據和憑證,並填報有關報表。
(三)收款:負責覆核已填寫的車購費收據和憑證,並負責收款。負責“車購費收款專用章”和“車購費徵收專用章”的保管和用印。
(四)建檔:負責收集整理已辦理車購費繳(免)費手續車輛的資料,完備車購費徵收管理檔案,登記檔案台帳,保管、加蓋車購費“建檔記錄章”。
(五)檔案管理:負責檔案的驗收、保管、查詢、異動、轉檔、註銷等事宜。
各征管機構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的票證、會計、計畫統計、稽核等管理崗位。
第五條 各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
(一)審核員工作內容
1、審核繳費人提供的購車原始發票或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合格證或商檢證明、單位介紹信、個人身份證和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驗車核實。
2、根據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填寫《車購費審核記錄表》,按照規定的計費依據和費率計算車購費費額,並與交通部頒發的車購費最低征費額進行比較,確定應徵費額。
3、審核發現繳費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繳費人說明情況並退還資料。
(二)開票員工作內容
1、覆核審核員移交的資料是否完整,計費是否準確。
2、覆核無誤後按照規定填寫車購費收據、憑證,並將有關資料和收據、憑證移交收款員。
3、每日核對票據使用情況,登記《車購費票證帳》和《收入台帳》,並會同收款員按期編報《車購費徵收報表》和《車購費票證報表》,做到“票款相符、帳票相符、帳表相符”。
(三)收款員工作內容
1、覆核開票員移交的資料、填寫的收據和憑證是否符合規定、正確。
2、按“車購費收據”所列合計金額收款,並在收據上加蓋“車購費收款專用章”,在憑證上加蓋“車購費徵收專用章”。
3、審核繳費人提交的付款憑據。審核重點包括:簽發期是否過時,印鑑是否清晰可靠,數字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收取現金的,應注意清點和鑑別真偽。
4、每日將收取的費款與“車購費收據”所列金額合計數核對相符,及時將費款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車購費專戶”。根據征費日報表編制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四)建檔員工作內容
1、覆核收款員移交的有關資料是否齊備。
2、在購車發票、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合格證、商檢證明上加蓋“車購費憑證已發”戳記。
3、根據覆核合格的有關資料,填寫《車購費檔案卡》(見附屬檔案五)。負責發給繳費人車購費憑證和繳費收據,退還繳費人所提供的有關資料,並提醒繳費人領取車輛牌照後按時返回幫助完善車購費檔案。
4、根據繳費人提供的車輛行駛證,完善車購費檔案。在車購費憑證“建檔記錄”欄內加蓋建檔記錄章,同時登記車購費檔案台帳。
5、負責將繳費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複印件、《車購費審核記錄表》、車購費收據存檔聯、車購費檔案卡等資料集中整理後,移交給檔案管理員。
(五)檔案管理員工作內容
1、覆核建檔員移交的有關資料是否齊備。
2、經覆核認可的,將全部資料裝入檔案袋,並用檔案業務印鑑封簽。負責編制檔案目錄和按要求保管檔案。
3、負責車輛異動、變更、憑證遺失補辦及註銷等項查詢、記錄工作,按期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條 除交通部、財政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減免車購費。對符合交通部、財政部規定免徵車購費的車輛,辦理免徵手續程式如下:
(一)要求繳費人提供全部購車原始發票或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合格證或商檢證明、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申辦免徵車購費車輛的內外部彩色照片,以及車購費征管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應指派至少二人負責審核和現場驗車,並在繳費人填寫的《核發車購費免徵憑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二)“轉報意見”欄內如實填報審核情況及轉報意見,經征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將繳費人提供的全部資料隨同《核發車購費免徵憑證申請表》(一式二份)上報省級征管機構。
(三)省級征管機構根據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轉報的《核發車購費免徵憑證申請表》和所附資料進行覆核,並在“審批意見”欄批註審批意見,退還一份給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對經核准符合交通部、財政部規定同意免徵車購費的,應隨審批意見發放車購費免徵憑證。
(四)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對經省級征管機構核准免徵車購費的車輛,負責辦理免徵的具體手續。發給繳費人車購費免徵憑證,開據“車購費一般收據”,並按規定收取車購費免徵憑證工本費。
第七條 對1985年4月30日前入籍(領有牌照)的車輛核發車購費免辦憑證,其程式如下:
(一)要求繳費人提供購車原始發票或貨物進口證明書、車輛合格證或商檢證明、單位介紹信、個人身份證、車輛入籍時間證明以及車購費征管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負責對繳費人提出的申請及所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在繳費人填寫的《核發車購費免辦憑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三)“轉報意見”欄內如實填報審核情況及轉報意見,經征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將繳費人提供的全部資料隨同《核發車購費免辦憑證申請表》(一式二份)上報省級征管機構。
(三)省級征管機構負責對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轉報的《核發車購費免辦憑證申請表》和所附資料進行覆核,並在“審批意見”欄批註審批意見,退還一份給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對經核准同意核發車購費免辦憑證的車輛,應隨審批意見發放車購費免辦憑證。
(四)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負責對經省級征管機構核准發給免辦憑證的車輛,辦理免辦車購費的具體手續。發給繳費人車購費免辦憑證,開據“車購費一般收據”,並按規定收取車購費免辦憑證工本費。
第八條 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各崗工作人員辦理免徵、免辦車購費憑證手續的工作內容與辦理車購費繳費憑證原則相同。免徵、免辦車購費憑證檔案應實行省級和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兩級建檔制度。
第九條 凡持有車購費繳費、免徵(辦)憑證,因故發生遺失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被毀,繳費人申請辦理憑證遺失補辦手續的,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應予受理。辦理憑證遺失補辦程式如下:
(一)要求繳費人提供單位證明(說明遺失或毀損原因,提出申請補辦的理由)、個人身份證、車購費繳費收據或車購費一般收據的複印件、原車購費憑證號碼、原車購費憑證遺失的登報掛失材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負責對繳費人填寫的《補發車購費憑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四)和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按規定程式報請核准。
1、繳費憑證遺失申請補發的,由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審核員提出處理意見後報主管領導核批。
2、免徵(辦)憑證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由車輛落籍地征管機構按規定審核,報經省級征管機構核准後方可辦理。其核批程式與辦理免徵(辦)憑證的程式原則相同。
(三)經核准同意補辦車購費憑證的車輛,其具體核發憑證手續由車輛落籍地征管單位負責辦理。開據“車購費一般收據”,按規定收取車購費憑證工本費,發給車購費繳費或免徵(辦)憑證。
|輛| 燃料種類 | 油|出廠(進口)日期| 年 月 日|車架(底盤)號碼| |
|基|-------|------|--------|------|--------|-----|
|本| 顏色 | | 已行駛里程 | 公里|新舊程度(%) | |
|情|-------|------|--------|------|--------|-----|
|況| 排氣量 | 毫升 |核定噸(座)位 | 噸 座| 驗車人 | |
| |-------|------|--------|------|--------|-----|
| | 購車日期 | 年 月 日| 發票號碼 | | 驗車日期 |年 月 日|
|---------|------|--------|------|--------|-----|
|國| 發票價 | |核定征費價 | | 費率(%) | |
|產|-------|------|--------|------|--------|-----|
|車|最低征費額 | |實征費額 | |滯納金| |合計| |
|-|-------|------|---------------|--------------|
| | 到岸價 | |關稅稅率 %稅額 |增值稅稅率 %稅額 |
|進|-------|------|---------------|--------------|
|口| 發票價 | |征費係數 |消費稅稅率 %稅額 |
|車|-------|------|---------------|--------------|
| |最低征費額 | |實征費額 | |滯納金| |合計| |
|---------|---------------|------|--------------|
| 繳費收據號碼 | |繳費憑證號碼| |
|--------------------------------|--------------|
| 審核開票 | 收款蓋章 | 發證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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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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