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89.03.3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望一併貫徹執行。
一、建立農業發展基金是一項新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明確分工,協調配合,把基金籌措徵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農業發展基金建立後,原來用於農業的各項資金不得減少,可以與農業發展基金結合使用,統籌安排,並要注意保證重點,講求實效。
三、農業發展基金主要由縣、鄉兩級籌集使用。建立基金後,各級財政要根據財力狀況,繼續增加對農業的投入。今後除中央和省確定的大型項目、跨地區的工程外,各地需要增加的支援農業項目的資金,原則上都由各地自行籌措安排解決。省農業、水利、林業、水產等部門,可以根據全省農業發展的規劃和要求,對各地提出開發建設任務,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和資金來源,具體安排落實。
四、農業發展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為主管理。財政部門要商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預算、決算、財務會計、統計、監督檢查等項管理制度,使這項基金在支援農業生產、特別是糧棉油生產中,發揮應有的效益。
五、各級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山東省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農業發展,奪取農業豐收的決定》的精神,省政府確定從一九八九年起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為了搞好農業發展基金的徵集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從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劃出10%。
(二)從鄉(鎮)村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額中提取部分。提取比例,財政補貼縣(市、區)和中央、省確定的扶貧縣(區)不少於50%,其他縣(市、區)不少於70%。各縣(市、區)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市政府、行署核定落實,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四)農林特產農業稅及其附加比一九八八年增加部分。其中50%用於提高糧價補貼。
(五)從議價糧油(議轉平部分除外)經營環節,按議價收購總金額提取1%。
(六)從鄉(鎮)辦企業按利潤總額稅前列支10%上交鄉(鎮)政府的資金中,按50%左右提取;從稅後留利上交鄉(鎮)經濟組織20%的資金中,按不少於20%提取。具體比例由縣(市、區)政府核定落實。
(七)從菸葉經營環節按收購總額2%提取的黃煙技術改進費。
(八)從果品收購環節按收購價提取2%。
(九)原已開徵和提取的以下資金一併納入農業發展基金:
1.銷售四級以上棉花按每擔零點三元提取的棉花技術改進費;
2.按實際占用菜地數量每畝三千元至一萬元徵收的新菜地開發基金;
3.從豬皮收購環節按每張零點五元提取的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
4.按屠宰生豬(每頭零點五元)、牛(每頭一點五元)、羊(每頭零點三元)頭數提取的生豬生產扶持金;
5.按進口羊毛到岸價總金額5%提取的羊毛生產發展基金。
第三條 農業發展基金按其來源渠道分別由財政、稅務部門徵集或委託業務主管部門徵集。
(一)從預算外資金中徵收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從鄉(鎮)村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比上年實際增加的稅收中提取的部分,由稅務部門徵收,財政部門專項安排。
(二)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農業稅及其附加用於農業的部分,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徵收、安排。
(三)鄉(鎮)辦企業稅前稅後利潤按比例提取部分,由鄉(鎮)財政所負責徵集、安排。
(四)從議價糧油經營環節按收購總金額徵集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徵集,並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五)從果品收購單位按收購價徵集部分,由鄉(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徵集,解繳鄉(鎮)財政所。
(六)棉花技術改進費,由縣級供銷社負責提取,並專項解繳縣級財政部門。
(七)新菜地開發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徵集,並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八)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由省二輕廳負責提取、徵集,並專項解繳省財政部門。
(九)羊毛生產發展基金,由省紡織工業廳供銷公司負責提取和徵集,並專項解繳省財政部門。
(十)黃煙技術改進費,由菸草公司負責提取,並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十一)生豬生產扶持金,按原規定一半由省定額提取安排;一半由市、縣(市、區)食品公司按規定提取,均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本款各項農業發展基金的解繳和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負責徵集農業發展基金的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徵集,並按時解繳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業務主管部門做好徵集工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無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完成徵集或解繳任務的,財政部門有權從其各項經費或財政補貼中扣繳,也可委託銀行從其帳戶中代扣。
第五條 農業發展基金實行省、市(地)、縣(市、區)、鄉(鎮)四級管理體制。
(一)省管理的:由省徵集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羊毛生產發展基金,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生豬生產扶持金省管部分。
(二)市(地)管理的:由市(地)徵集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經與縣(市、區)政府協商並經省政府同意,允許市(地)從縣級管理的基金中少量集中的部分。
(三)縣(市、區)管理的:從縣級及縣以下徵集的預算調節基金用於農業的部分;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農業稅及其附加留縣(市、區)部分;從鄉(鎮)村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稅收中提取的部分;從收購議價糧油中提取的部分;黃煙技術改進費;棉花技術改進費;新菜地開發基金;生豬生產扶持金縣(市、區)徵集部分。
(四)鄉(鎮)管理的:從鄉(鎮)辦企業稅前利潤和稅後留利中提取安排的部分;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農業稅縣(市、區)政府規定分給鄉(鎮)的部分;果品收購中提取的部分;其他由縣(市、區)分給鄉(鎮)的部分。
第六條 農業發展基金按照增強農業發展後勁,重點支持糧、棉、油生產的原則安排使用。其主要投向是:
(一)糧食的提價補貼(限於農林特產農業稅50%部分)和增產糧、棉、油的獎勵;
(二)農田水利建設、土壤改良和土地墾復;
(三)農業技術推廣;
(四)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配套;
(五)農副產品基地建設。
增產糧、棉、油的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農業發展基金中的生豬生產扶持金、瘦肉型豬生產發展基金、羊毛生產發展基金、黃煙技術改進費、新菜地開發基金等,實行專款專用,取之於哪個項目的資金,用之於發展那個項目的生產。
第七條 農業發展基金由財政部門為主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設定或指定相應機構,配備專人負責管理;要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制度,有的要納入預算管理,列收列支;所有資金都要先收後支,按規定用途使用,不準挪作他用;要設立專用帳戶,單獨核算,全面反映基金徵收、安排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據上年基金徵集情況和本年度確有把握的基金來源,按照農業發展規劃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的原則,制定年度農業發展基金分配使用計畫。
年度分配使用計畫的制定,由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根據同級政府確定的使用方向,提報開發項目和投資計畫,經財政部門匯總平衡,報同級政府審查批准。經批准的年度使用分配計畫,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實施。
農業發展基金應堅持按項目、進度投放和管理,講究投入產出,注重經濟效益,使各項資金髮揮應有的作用。
第九條 農業發展基金實行無償使用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辦法。對使用單位有直接經濟效益、使用單位又有償還能力的,都應比照財政支農周轉金辦法實行有償支持、周轉使用,以不斷壯大發展農業的資金力量,增加對農業的投入。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作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檔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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