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規定僅適用於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界定,有關他們在中國的政策待遇,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僑眷身份的規定
- 頒布機構:中國政府
- 頒布時間: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法律效應:不具備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僑辦,各副省城市僑辦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僑辦,各副省城市僑辦。
現將《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印發給你們,卻能夠尊重,
009.04.24
詳細內容
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
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現對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後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後裔。
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並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二)外籍華人經批准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並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一)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二)外籍華人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其範圍比照本條第(一)款。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印發的《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身份解釋(試行)》(國僑發[1984]2號)和《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僑政發[2005]203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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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印發給你們,卻能夠尊重,
009.04.24
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
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現對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後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後裔。
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並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二)外籍華人經批准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並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四、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一)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二)外籍華人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其範圍比照本條第(一)款。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印發的《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身份解釋(試行)》(國僑發[1984]2號)和《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僑政發[2005]203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