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為實施《南極條約》,保護南極環境而制定的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訂於馬德里。中國於1991年10月4日簽署。議定書對保護南極環境做了全面的規定。將南極地區定為“貢獻給和平和科學的自然保護區”,規定了在南極地區的一切人類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原則,禁止在南極地區從事除科學研究以外的任何與礦產資源有關的活動,建立了南極環境保護委員會,規定了爭端解決程式。以附屬檔案分別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南極動植物保護、廢物處置和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區域(特別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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