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9.04.13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13日
- 頒布單位:衛生部
《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9.04.13由衛生部頒布。
《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9.04.13由衛生部頒布。近幾年來,隨著衛生改革的深入發展,國家、集體、個人興辦的醫療機構不斷增多,方便了民眾就醫,緩解了看病難、住院難的矛盾。但是,也出現了對醫療機構審批...
重點查處未經衛生健康部門審查和違反《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加強網際網路虛假醫療信息監測,對醫院自建網站、公眾號等自媒體上發布的虛假醫療信息進行清理。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將醫療機構發布違法醫療廣告和虛假信息情況納入...
五、凡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合法開業資格證書而擅自開業的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在11月20日前停業清理,並於11月25日前將自行開業以來的情況向所在地區、縣級市衛生局及廣州市衛生局書面匯報,聽候處理。對拒不執行清理整頓規定,繼續非法...
《關於印發<江蘇省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衛監督[2013]34號),進一步整頓我市醫療秩序,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著力解決非法行醫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
組織對醫療機構門(急)診、住院患者醫療檢查情況進行自查和抽查,組織專家對檢查必要性、規範性進行論證,對於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有關診療技術規範等開展的無依據檢查、非必要重複檢查等行為進行查處,責令整改,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深圳市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和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衛生部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 醫院工作制度的補充規定(試行)衛生部關於成立衛生部醫院評審委員會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加強對省級康復醫學研究會領導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加強護理工作領導理順管理體制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8.06.30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決定 附:...
(一)整治醫療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醫療機構不規範分類收集、登記和交接廢棄物;未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盛裝醫療廢物,未按照規定暫存醫療廢物;未將醫療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或自建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處置不規範;虛報瞞報醫療...
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於2009年3月31日前將清理整頓情況報我部醫政司。《規定》執行及清理整頓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我部醫政司反映。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規定原文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
對自查和整改不認真、監管責任不落實、案件查處不到位的,要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切實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認真對照法律法規,全面開展依法執業情況自查和整改。各級衛生計生...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實現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借鑑國際經驗,特制定本方案。一、做好醫療機構內部廢棄物分類和管理 (一)加強源頭...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解釋在2003.09.08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等21件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其中修改13件,重新立法4件,廢止4件。具體內容如下:...
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6〕433號)規定的條件,並按程式報...
規定印發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為加強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提高門診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