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提出24條具體舉措,要求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涉房屋買賣虛假訴訟、“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對司法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從嚴追責。

本意見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意見內容,內容解讀,

意見內容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二、精準甄別查處,依法保護訴權。
三、把準特徵表現,做好靶向整治。四、聚焦重點領域,加大整治力度。
五、堅持分類施策,提高整治實效。六、加強立案甄別,做好警示提醒。
七、堅持多措並舉,查明案件事實。八、慎查調解協定,確保真實合法。
九、嚴格依法執行,嚴防虛假訴訟。十、加強執行審查,嚴查虛假非訴法律文書。
十一、加強證據審查,查處虛假執行異議之訴。十二、釐清法律關係,防止惡意串通逃避執行。
十三、加強甄別查處,防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十四、嚴查借貸本息,依法整治違法民間借貸。
十五、嚴審契約效力,整治虛假房屋買賣訴訟。十六、堅持查假糾錯,依法救濟受害人的權利。
十七、依法認定犯罪,從嚴追究虛假訴訟刑事責任。  十八、保持高壓態勢,嚴懲“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
十九、做好程式銜接,保持刑民協同。二十、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整治能力。
二十一、強化配合協調,形成整治合力。 二十二、探索信用懲戒,助力誠信建設。
二十三、開展普法宣傳,弘揚訴訟誠信。二十四、本意見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意見》規定,為規避調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虛構房屋買賣契約關係提起訴訟的,應當認定契約無效;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的,應當認定拍賣行為無效。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不應準許原告撤訴,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虛假訴訟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多次參與虛假訴訟、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意見》提出,公職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律師等專業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可通過司法建議督促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意見》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虛假訴訟“黑名單”制度,在全社會營造不敢、不能、不願虛假訴訟的法治環境。
新出台的《意見》列舉了十類常見的虛假訴訟行為,為整治虛假訴訟劃出了重點。此外,《意見》提出,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依法從重處罰。
《意見》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
《意見》強調,對於多人結夥實施的虛假訴訟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再次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範圍。
《意見》提出,要及時甄別、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依法認定,保持對“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切實維護司法秩序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滿足人民民眾對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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