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於2014年5月7日下發試行。目的是為了規範我國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 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 改進:充分考慮相關企業承受能力
  • 檔案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
簡介,基本原則,收費標準,其他,來源,

簡介

檔案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為規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

基本原則

(一)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二)考慮不同區域水土流失狀況和不同行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差異;
(三)與國家資源稅改革及其他資源補償類收費政策相銜接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充分考慮相關企業承受能力;
(五)考慮企業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生態環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異;
(六)在自然地理環境相似的地區,對中央和地方企業不得制定歧視性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東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中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範圍之內。
(二)開採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採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採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不超過2元。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採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複計征。
上述各類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其他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相關收費單位要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入口網站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範圍等內容進行公示。
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費單位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兩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具體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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