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服務設施社會化的若干規定

《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服務設施社會化的若干規定》在1986.04.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服務設施社會化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4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鞏固和繼續發展第三產業進一步解決人民生活諸多不便的幾項規定》,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服務設施社會化,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食堂、禮堂、小賣部、修理車間(班)、托幼園所、理髮室、浴室、衛生所等服務設施(以下統稱服務設施),凡所在地區社會需要,又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均應實行內外兩面服務,提高社會效益。
二、擁有服務設施的單位,應將服務設施的基本情況向所在區、縣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登記,提出開放方案。因特殊情況不宜對社會開放的,要申明理由,報經區、縣政府批准。
三、對社會需要、有條件開放而拒不開放的服務設施,按以下標準向擁有該項服務設施的單位徵收服務設施閒置費。
禮堂,每季度徵收五百元;
食堂、托幼園所每季度徵收三百元;
浴室、理髮室、小賣部、衛生所等每季度徵收一百元。
對徵收閒置費滿一年仍不對社會開放的,加倍收費。
四、交納服務設施閒置費,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預算包乾結餘或預算外資金中列支;企業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或在基建資金中列支。
五、服務設施閒置費由區、縣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徵收,由區、縣政府統籌用於發展本地區第三產業。
六、本規定由市第三產業辦公室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產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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