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機關服務中心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國管體改〔1996〕ll6號
現將《關於加強機關服務中心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1996年6月19日
意見
關於加強機關服務中心建設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3年9月,《國務院各部門後勤機構改革實施意見》(中編辦[1993] 33號,以下簡稱"33號檔案")印發以來,國務院各部門將後勤服務職能從機關行政序列中劃出,成立機關服務中心,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第一步的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實現了精簡行政機構、減少行政編制、減輕財政負擔、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質量、增強保障能力的改革要求。為鞏固改革成果,完善措施,繼續貫徹落實"33號檔案",按照"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積極推進機關後勤理體制改革,理順關係,加快轉換後勤服務單位運行機制,搞活後勤服務,現就加強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建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機關服務中心的性質與任務
(一)機關服務中心是適應建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以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為方向組建的事業型機關後勤服務部門,是機關的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機關服務中心從機關行政序列劃出後,作為機關組成部分的地位不變,按機關內設機構確定相應級別,並享有參加各項政治活動的同等待遇。
(三)機關服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為機關工作服務,為機關職工生活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機關服務中心要堅持為機關服務的宗旨,為機關職能活動高效、有序運轉提供各項後勤服務;要充分利用機關授權經營管理的資產,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多種經營,發展第三產業,提高資產效用,增強後勤保障能力;要以後勤服務社會化為方向,積極引入企業經營管理機制,深化內部改革,逐步實現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
二、機關服務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四)機關服務中心依法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以機關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相應民事權利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五)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機關服務中心享有以下相應自主權:
1.服務經營自主權。根據機關明確的服務任務,機關服務中心自主作出服務計畫和組織服務工作,為機關提供各項服務;在保證為機關服務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服務範圍;為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提供服務,與需要提供服務的單位簽訂服務契約。
2.產品、服務定價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市場供求規律,自主確定對外經營服務和為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產品定價和服務收費標準;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勞務和技術服務,可以根據服務任務,採取服務費用總體承包和分項承包的辦法,有條件的可以採取社會同行業核算辦法,按不低於服務成本確定收費標準。
3.資產使用、經營權。以機關授權方式,負責機關用於後勤服務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使用機關非經營性資產,為保障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非盈利性服務,無償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可以對外出租、承包、聯營、合資等。
4.留用資金支配權。機關服務中心在保證其財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按有關規定確定留用資金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報機關主管部門備案。可以將發展基金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也可以將折舊費、大修費等合併用於開發新項目、新實體。
5.內部機構設定權。根據服務、經營、管理與發展的需要,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撤銷。
6.人事管理和勞動用工權。機關服務中心自主行使用人用工管理權和獎懲權。機關服務中心內部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有權聘任或解聘中層管理幹部,可以從優秀工人中選拔聘用管理人員,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在核定的編制內,從社會上引進優秀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機關服務中心對工人實行勞動契約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勞動用工管理。
7.工資、獎金分配權。按照有關規定,機關服務中心實行差額預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機關服務中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其性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工資制度。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內,可以自主決定獎金分配形式。有條件的,要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分配製度。對在工作中帶來重大經濟效益的職工,可以自主給予一次性重獎,獎勵金額從所獲利潤中提取。
(六)機關服務中心要正確處理內外兩面服務關係,正確處理"中心"與機關、"中心"與職工的關係,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並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1.機關服務中心必須保證所負責管理的機關辦公設備的正常運轉,為機關職能活動和職工生活提供優質、便捷、安全、文明的服務。
2.機關服務中心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建立內部經濟責任制,加強所屬經營性單位的經營管理。機關服務中心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經營活動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中心"內部經濟責任制,對經營活動的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3.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根據有關規定,機關服務中心及其所屬經營單位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低於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幅度。機關服務中心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增減,決定職工收入的增減。職工工資總額的確定和調整,應報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核准。
4.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加強機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對非經營性資產要合理、節約使用;對經營性資產要加強經營管理,促使保值增值。對外開展經營服務和興辦經濟實體,應將收入的一部分向機關上交管理費,納入機關基金管理。上交額度由機關服務中心與機關商定。
5.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加強留用資金管理,並按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職工住房、醫療、養老等保障基金,減輕財政負擔。
6.機關服務中心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方針,提高勞動效率,厲行節約,努力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7.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8.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在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勞動工資和物價、服務質量等方面接受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機關服務中心的管理體制
(七)機關服務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機關任命。"中心"主任為機關服務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機關服務中心主任對機關服務中心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對機關服務中心的服務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機關對後勤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及機關服務中心承擔的具體職責,決定或報請審定批准機關服務中心服務經營工作各項計畫。
2.決定機關服務中心內設機構的設定。
3.聘任、解聘機關服務中心中層管理人員。
4.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工資收入及獎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和重要的規章制度。
5.依法獎懲職工。
(九)機關服務中心要按照"小機構、大服務"思路,模擬企業經營組織形式,合理設定內部組織機構。"中心"內部組織機構可以按以下三種類型劃分:
1.職能部門。是指機關服務中心根據內部管理工作需要設立的如財務、人事、勞動、工資和有關內部事務管理等職能機構(黨群機構的設定執行有關規定)。
2.服務單位。是指主要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勞務和技術服務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包括機關服務中心所屬的非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3.經濟實體。是指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和經營單位,包括機關服務中心所屬的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
(十)機關服務中心要採取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對其所屬服務單位和經濟實體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核算,分類管理。有條件的,可以採取物業管理方式,加快所屬服務單位的改組、改造,最佳化服務結構,組建專業化的服務經營實體,發展後勤服務支柱企業,提高規模服務經營效益。推進服務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
(十一)機關服務中心可以採取設立管理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相應的民主形式,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協助“中心”主任決定重大問題。
四、機關服務中心的財務、經費和資產管理
(十二)機關服務中心實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其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根據其不同性質執行不同的財務管理辦法。機關服務中心要加強財務管理,逐步建立實行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成本核算制度。
(十三)機關服務中心在實行差額預算管理期間,國家財政對機關服務中心人員經費的定額補貼.由機產財務根據國家財政年度預算標準撥付機關服務中心。有條件的,可以將國家財政撥付機關服務中心的人員經費補貼與機關的後勤服務費用合併,按服務任務、服務質量與機關服務中心建立服務成本核算機制。
(十四)機關服務中心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屬於國有資產。機關為國有資產代表,行使機關服務中心資產所有權。
機關服務中心的資產包括機關以各種形式對"中心"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法規認定的屬於全民所有、由"中心"經營管理的財產。
五、機關服務中心與機關的關係
(十五)機關與機關服務中心在組織上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在資產關係上是所有者代表與使用、經營者的關係。機關對機關服務中心的管理行使下列職責:
1.根據有關規定和機關職能活動需要,決定機關服務中心的任務、職責以及服務經營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
2.決定授權機關服務中心使用和經營管理資產的範圍、經營形式。
3.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機關服務中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報損、沖減、核銷和關鍵設施、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的抵押、合資、聯營、有償轉讓,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中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產。
4.考核機關服務中心財產保值、增值指標,對機關服務中心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查和審計監督。
5.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機關與機關服務中心之間財產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額。
6.決定機關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獎懲。
7.擬定機關服務中心財產管理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維護機關服務中心依法行使相應自主權,幫助"中心"解決實際困難。
(十六)機關內設行政管理職能部門要按照行政管理職能與服務職能分開的原則,在加強機關財務、房地產、國有資產等行政管理的基礎上,轉變職能,加強後勤服務工作的巨觀管理,轉變直接管理。在機關後勤服務的供求上,要由非成本核算方式逐步向服務成本核算方式轉變;在機關資產的使用和管理上,要由行政管理與經營管理不分逐步向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轉變。綜合運用經濟、法規、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理順與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關係、核算關係、產權關係和收益分配關係,對機關服務中心的服務經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促進機關服務中心轉換機制。
(十七)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扶持機關服務中心發展,增強機關服務中心自身發展能力。
1.根據有關政策,支持和引導機關服務中心興辦和發展經濟實體,為機關服務中心開展對外經營活動提供信息、諮詢,幫助協調有關部門,保證機關服務中心正常開展服務與經營秩序。
2.機關服務中心承擔的對內服務任務,要給予必要的服務費用保證,促進機關服務中心建立核算機制。機關服務中心在起步階段興辦經濟實體遇到的資金困難,可以採取設立財政周轉金等辦法,多渠道籌措資金,幫助解決。
3.要幫助機關服務中心建立內部積累機制,促進機關服務中心自立和自我發展。
4.對機關服務中心的經營性資產收益的處理,在其起步階段,可以給予照顧,在一定時期內免收或減收資產占用費。
5.按照資產最佳化配置的原則,將能用於經營開發的資產優先配置給機關服務中心使用,充分發揮資產效益。
6.在機關服務中心仍由財政撥付人員經費的情況下,對從機關劃到機關服務中心人員的住房、醫療、養老等問題,可以按"老人老辦法"的思路給予必要照顧,幫助減輕機關服務中心起步階段的負擔。
7.支持和幫助機關服務中心引進優秀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八)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機關服務中心的規範化管理,促進機關服務中心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