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救濟失業教師與處理學生失學問題指示是1950 年 7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要求各地:(1)除儘可能維持公立學校外,應本公私兼顧原則,積極維持現有的私立學校,領導其進行必要的改革,減低學費,多收學生,自力更生,克服困難。對少數辦理不善又無法維持的私立學校,勸其與其他學校合併,適當安置學生及教職員。
(2)適當增加公立學校人民助學金名額,使國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學生復學。(3)為失業中國小教師舉辦中國小師資訓練班,並對其中一部分分配適當工作。(4)除繼續辦人民革命大學外,在大城市舉辦各種短期訓練班、補習班、夜校等,吸收大中學失業青年及失業知識分子入學,待他們畢業後介紹其參加各項建設工作。(5)對失業知識分子進行登記。除儘可能介紹職業外,本著以工代賑精神,分配他們參加各種社會服務工作,發給生活維持費;對無法分配工作者,發給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