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補充指示

政務院關於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補充指示是政務院在1951年1月2日發布並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關於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補充指示
  • 發布單位:政務院
  • 發布日期:1951-01-1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政務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1-01-12
【生效日期】1951-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內容

政務院關於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補充指示
一、半年以來,由於國家財政經濟情況開始好轉,各種建設事業漸多恢復,又由於本院先後發布之救濟失業工人指示及救濟失業教師與處理學生失學問題指示及由本院批准之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已在各地實施,使過去國民黨反動統治所造成的大批失業知識分子已有一部分就業或獲得物質救濟。但在上述指示與辦法中所規定的失業知識分子以外,還有其他失業知識分子的處理問題亦應予以適當的解決。為了積極增進各種失業知識分子就業的機會和條件,並逐步助其就業,特補發如下指示,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認真執行。
二、中國現有知識分子為數本不多,在國家建設事業進一步恢復和發展的過程中,將日益感到知識分子的需要和缺乏。但由於種種原因,主要由於過去教育制度所造成的知識分子一般存在著學用脫節與缺乏為人民服務觀點的嚴重缺陷,致國家需要錄用他們時發生很大困難。因此今後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基本方針,應當是經過訓練或其他方式,幫助他們獲得或增加為人民服務的觀點和技能,儘可能吸收他們參加國家建設和社會服務的各種實際工作。
三、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範圍如下:
(一)凡程度在高中畢業以上或相當於高中畢業以上,曾有職業而目前失業者,或迄今未獲得職業者;
(二)具有相當學識並在地方上有相當聲望的人士,願為人民服務,但因年老或身體衰弱,現在不能擔任辛勞工作而無法生活者。
但少數知識分子墮落成為特務、惡霸及曾在蔣匪幫統治時期犯有反對人民的嚴重罪惡者,不在本辦法處理範圍之內。
四、對於本指示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失業知識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款斟酌處理(其中有一部分失業知識分子其條件符合於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定者,應仍由各地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依照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並參照下列各款處理):
甲、各地人民革命大學或同樣性質之學校,應規定一定名額吸收適當的失業知識分子入學,經過學習後儘可能分配他們參加工作或作其他適當處理。
乙、各地缺乏工作人員之政府部門,應計畫舉辦各種專業訓練,吸收失業知識分子給予訓練後分配其參加工作。
丙、各地教育部門,在開展工農教育及識字教育工作中,可招考失業知識分子擔任文化教員及其他適當工作,其他建設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識分子幹部者亦可用同樣方式吸收之。
五、為便於調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識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識分子失業的現象,各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識分子情況時,應將所缺知識分子的種類和數目層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人事部門,以便適當調配。
六、對於本指示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失業知識分子,應由各省、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辦法,吸收他們參加工作。其所需經費由地方自籌,但得視需要呈請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七、處理失業知識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內務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計畫指導之;大行政區、省、市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省、市人民政府依當地情況指定適當機關計畫指導之。
八、處理失業知識分子所必需之補助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之救濟事業費中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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