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意見

《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意見》在1998.09.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補充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9.07
  • 實施時間:1998.09.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進一步落實好《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高檢發[1998]13號)精神,經研究,現對組織整頓中各地遇到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有關政策界限問題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於清理被依法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分或免予起訴、被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人員問題檢察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中,凡被依法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分或者免予起訴、被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尚未按照中紀委、中政委、中組部、人事部、勞動部、監察部《關於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政法工作人員的通知》(政法[1992]7號)和高檢發[1993]13號檔案的規定清理出檢察隊伍的,均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開除公職、辭退或者限期調離檢察機關。
二、關於清理超編人員問題
清理檢察機關(不含下屬事業單位)的人員超編,應當以每個檢察院為單位,以中央編委核定的檢察專項編制以及省級(包括副省級單列市)編委核撥的地方行政編制(進人指標)數額為準;鐵路檢察院和依法設定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內的檢察院的編制,以行業、企業管理部門按照編制管理許可權核定的編制數額為準。
清理超編人員應重在最佳化檢察人員的結構,與清退不適合、不適應從事檢察工作的人員,清理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入問題以及實行雙向選擇等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等統籌考慮,首先清退不適合、不適應從事檢察工作的人員和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入檢察機關、現在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再清理其他超編人員。
對於滿編後按政策接收的當地省級編委承認編制的軍轉幹部,不列入本次清理超編人員範圍。
三、關於清理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錄用的檢察人員問題
對於1993年7月1日以後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錄用的檢察人員,高檢發[1998]13號檔案下發時仍不具備中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檢院《關於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編補充幹部工作的通知》(人錄發[1993]2號)和中組部、中編辦、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檢院《關於一九九五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編補充工作人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錄發[1995]97號)等檔案規定的政治、文化等條件的,必須清退;所在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現在已經具備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材料報省級檢察院審核。省級檢察院經過審核,對已經具備規定的條件的,補辦批准錄用手續;對仍然不具備規定的條件的,所在檢察院必須在省級檢察院作出審核決定後限三個月內調離或者予以辭退。
四、關於違法任命檢察官問題
對於1995年7月1日以後未經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全國統一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被違法任命為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經省級檢察院審核,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能參加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全國統一考試,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免去法律職務。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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